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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哪里找,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18:44:13

免责声明:本专辑所精选的案例素材来自于公开信息,文中除案例资料以外的观点陈述和意见建议系个人整理,不代表审计云所在机构的意见,仅供行业从业者参考和交流讨论。受公开信息资料完整程度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类似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并查询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审计云不据此承担任何责任。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以及法律知识的深入普及,多数人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脑海中第一时间会有这样的念头:

告他去!

运用法律武器,寻求司法的庇佑和保护,是法制社会的标志,也是现代社会争议和纠纷调处的公平正义。

一句“法庭见”,很潇洒很敞亮,但做起来并不容易……

去哪个法庭告呢?

这个疑问的背后,涉及到一个很关键的法律知识:诉讼管辖权

不同的诉讼请求(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资金借贷纠纷等),不同的案件性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法规对管辖权的具体规定也各不相同---很专业,也很具体

先来看几个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方面“出师未捷”的诉讼案例。


案例C001

四川宇澔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黄某,于2016年6月21日入职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至2017年12月3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8年元旦黄某提出休息10来天,但在2018年1月2日,会计师事务所以黄某已经按旷工处理或者开除。

2019年1月,黄某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宇澔恒事务所支付其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及出差补助。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案例资料详见2020CV2劳动争议卷第1506页)。


案例C002

付某2008年2月入职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审计工作,双方共签署两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为2014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在事务所长期高强度工作积劳成疾,2017年9月起付某请休病假治疗,然而事务所不仅停发了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并于2018年6月30日擅自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12月12日,付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其工资、业务提成、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72.15万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事务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16万元,对付某提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付某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于2019年2月25日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8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徐汇区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理由是其亦不服仲裁裁决,先于付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该院于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和《收款专用收据》。

2019年3月8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与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并案审理(案例资料详见2020CV2劳动争议卷第1025页)。


案例C003

张某于2018年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津中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其2016年-2018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劳动报酬。

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第3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津中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8月13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4.46万元,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请求。

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第3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津中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11月和12月的冬季取暖补贴124.59元、2018年6月至8月防暑降温费504元,并驳回张某要求天津中拓支付其2016年至2017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的请求。

张某不服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第316-1号及第316-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2月18日分别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并获分别立案。

天津中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并案审查后认为,天津中拓的注册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辰园XXX号,但其公司自2013年开始实际经营地在天津市河东区,故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于2019年3月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例资料详见2020CV2劳动争议卷第1508页)。

上述精选的三个劳动争议案例,都是基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审计云归纳:原告自由选择,先立案的受理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审计云归纳:具有管辖权的就审理,不具有管辖权的就移送;一次移送,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杜绝相互推诿、拖延)

案例C001中,成都市武侯区人员法院立案后审理查明:四川宇澔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在成都市武侯区登记设立,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XX号XX幢8层2号,但其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实际办公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温哥华广场XX楼。

依照司法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武侯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C002中,付某与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均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分别向徐汇区、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沪港金茂于2019年2月20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于当日受理,而付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2月25日,显然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静安区人民法院,与沪港金茂的起诉案件一并审理。

案例C003与案例C001类似,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天津中拓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地虽在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辰园XXX号,但其单位自2013年开始实际经营地即在天津市河东区,诉争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亦在天津市河东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启示


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性质原因,人员流动相对频繁,与离职员工,甚至在职员工出现劳动争议并不鲜见。

在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员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多数情况下会主动发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参与应诉也屡见不鲜。

上述劳动争议诉讼案例,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员工,都具有鲜明的启示意义: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事务所员工(包括临时工、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2.事务所员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按照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及先后顺序进行权利主张,但应当特别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一致性,以实际经营地为准发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

3.针对员工提请的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可能早地向实际经营地基层法院发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或者在员工发起的诉讼活动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案件移送。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应避免长期异地经营的现象。当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时,应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减少不必要的异地诉讼的法律风险。

诉讼故事001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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