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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找公司对外担保律师,担保人和担保法人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15:01:31

一女子向银行贷款逾期不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替该女子偿还了借款。之后,该担保人起诉到法院,向女子及其丈夫追偿胜诉,但该夫妻俩却拒付垫付款。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办案干警通过理法并用做被执行人工作,最终帮助担保人全部追回垫付款。

2015年4月2日,女子杜某向井陉某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日用品、文具和五金电料,由李女士等4人作担保人。杨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在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书上签字。但逾期杜某未还款,经某银行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担保人李女士被执行了本金、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3.5万元。之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向杜某、杨某夫妻进行追偿。2018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杜某、杨某给付李女士垫付款3.5万元。可判决生效后,杜某、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今年5月初,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找到杨某,向他发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由于此案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心里都觉得憋屈。担保人李女士称,自己与杜某、杨某并不认识,当时是由其嫂子介绍给杜某贷款作的担保,而杜某则称其为其哥哥贷的款,自己没花一分钱,为此事双方当事人都弄得家庭不和,矛盾重重。所以,当杨某通过电话与杜某取得联系,说法院要执行此案时,杜某生气地说:“这事我不管,你也别管,法院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鉴于杨某、杜某都在做生意,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给杨某做工作:“这笔款当时无论给谁贷,毕竟名义上是你们贷了款,你们不偿还,担保人替你们还了债,担保人与你们非亲非故,还不相识,不是更委屈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赖着不还,将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实行联合惩戒,这样对你们今后做人、做生意和生活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并让他权衡利弊,做其妻子的工作。

杨某和妻子杜某经过反省,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日前,杨某主动与执行干警联系,并将欠李女士的3.5万元垫付款如数送到法院。随后,执行干警将这笔款转交给李女士,李女士放弃了追要利息的要求,此案得以了结。

说 法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偿还的。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那么,担保人该如何追偿呢?关于追偿的方式: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外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均可。二是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关于追偿的范围及数额,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具体包括: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其它费用,各种费用的利息,以及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当然,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应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提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本案中,担保人李女士就是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有效的时间内向债务人杜某、杨某夫妻追偿,索要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经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最终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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