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期与大家分享了办案随想《刑事案件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一文后,就一直有朋友在问能不能谈一谈民事案件到底需不需要聘请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财而异。
一、因人而异,善于借力
常言道,聪明的人,不仅善于用力,更善于“借力”。我们生活在这个丰富多彩而又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和专长,律师这份职业的专长就是研究和运用法律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那是不是所有人去法院打官司都需要聘请律师呢,我认为并不尽然,比如以下三类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自行起诉或应诉:
第一类,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人。这类人群大多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或者有自学法律经历,对法律的理念、体系架构和基本常识都比较了解,因此只要稍加研究或经他人指点就能抓住问题的关键,进而独立完成案件的诉讼或应诉。
例如,曾经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在整个诉讼阶段都没有聘请过律师,开庭前我还在想看来今天可以早点去吃午饭了,然而当被告宣读完其事先准备好的民事答辩状后,我不禁感叹,是个人才,对面坐的不是律师但比很多律师都更懂法律。后来案件调解中了解到原来被告也是法学科班出身,当年因为觉得做法律赚钱太慢,所以选择了做建设工程,我想像他这样的人如果当年选择了坚持作法律,如今肯定也早已是年入千万的“大律师”。
第二类,对法律感兴趣或有天赋的人。这类人群虽然没有法律教育背景,但却对法律有着超乎常人的兴趣和敏感性。晦涩难懂的法条在他们眼里就是一个个生动有趣的案例,面对法律他们读得进、记得住、用得出。
上周五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开庭,原告的职业是一名厨师,看简历没有法律教育背景,但我不得不承认他绝对是一个对法律有天赋的人。庭审中,其所引用的法条涵盖了《劳动合同法》、《民法典》、《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诉状内容言简意赅、证据组织切中要害,还时不时为主审法官义务普法,最厉害的是我检索到其自17年以来已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主动发起40余起民事诉讼,案件类型涵盖侵权、工伤、合同、行政等多个领域,不得不说这样有经验有天赋的人确实不需要律师。
第三类,时间自由且自学能力较强的人。读书时感觉每天最富余的是时间,工作后发现最宝贵的还是时间,对于陌生领域,我们很难做到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去探索研究,所以我们往往会选择“专业人士”予以帮助。法律属于社会学科,法律的基本概念、精神及规定大多不会超出社会大众的认识和接受限度。因此,对于时间比较自由、富余的人群来说,在具备较强自学能力的情况下,还是可以通过自学法条、案例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
正如我的一位朋友,他是一家培训机构的老师,受国家双减正常影响,培训机构对人员进行精简由此引发了他与工作单位的用工矛盾,那段时间里他自学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案例,并在我发送给他的《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等文本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撰写了仲裁和法律文书,还自行完成了立案、开庭工作,像他这样时间自由且自学能力强的人在这种简单的劳动纠纷中真的不太需要律师的帮助。
同时,在工作生活中面对诉讼纠纷,以下五类人我建议有必要优先考虑聘请律师帮助自己完成诉讼活动。
第一类,平时比较忙碌的人。在我代理的民事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是事实比较清晰、案情比较简单的,我也多次劝说当事人可以不需要委托律师,自行诉讼即可。然,这些当事人最终还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平时都太忙了,每天都有很多事情需要他们去处理,以至于根本没有时间静下心来研究案件、撰写文书、跑法院、去开庭。
第二类,法律知识严重缺乏又无暇自学的人。经常会有委托人同我讲“魏律师我就是不懂法,如果懂的话现在绝对不会这样”,我发现这类群体的一个共同特别就是法律知识严重缺乏又没有时间或不会主动去自学法律。当这类群体遇到法律纠纷时,往往不知从何处着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在法庭上遇到被对手全年压制的被动局面。
比如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在签署起诉状过程中提出需要我把电子版文件发送予他,但后来我就再也无法联系上他,直到有一天他又来找我,告诉我之前想节省一笔律师费所以就拿了律师起草好的起诉状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了,开庭时没想到中了对方的圈套回答错了一些问题,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现在想委托我代理二审上诉,为他讨回正义。面对这样的结果,我内心五味杂陈,最终拒绝了他的委托请求。
第三类,较难清晰梳理事实、发表意见的人。此类人群思维比较发散、跳跃,较难聚焦案件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陈述案情时经常有所保留或者自行筛选,发表意见也很难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我们要清楚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处位置为中立第三方,而且其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亲历者,法官并不清楚双方所争议的事实的真实情况究竟为何,所以陈述关键事实、提交核心证据就尤为的重要,如果不能清晰梳理案件事实、发表对自身有利观点,不仅可能导致法官在事实认定上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断,更有可能直接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例如,我在去年代理了一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委托人是一位年近古稀的阿姨,言语表达能力很差,根本无法说清案件事实,其子也是思维跳跃,总是顾左右而言他。我和同事先后到期家里和村委会数次才将基本情况了解清楚。不得不说,像这样的情况,如果他们自己到法庭起诉、开庭,确实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
第四类,“有理”但又无证据的人。我一直有一个观念那就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不相信眼泪、更不相信故事,只相信证据。我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听到诉讼当事人说“这个事实你们法院可以去调查”、“这个法官怎么这样,明明如何如何他却如何如....”之类的话语,这些人其实面对的都是同一个问题,那就是没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除当事人申请或法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法官本身并不负有调查取证的职责,案件的证据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提交。而很多当事人之所以败诉,恰是因为其不知如何取证、去何处取证、取何种证据。这一问题上,恰是律师可以提供帮助的。
例如,近期有一客户单位被人以侵权纠纷起诉,单位人员均认为原告系“诈伤”,但截至开庭前一天还拿不出原告“诈伤”的证据。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被告工厂场所的监控录像,并对原告相关人员进行了取证,从而完成了原告“诈伤”的初步证明。
还有一起案件中,原告提出被告曾向政府部门提交过一份加盖假公章的证明文件,为查明该事实我们多次申请法庭开具调查令,并至政府部门和公章所有人单位调取相关材料,最后通过刑事鉴定方式证明了原告所述事实。
第五类,已对律师费作过事先约定的人。在商事交易主体间多会约定如发生纠纷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自然人主体间较少见到这样的约定,可能大家不知道可以这样约定或者是觉得这样约定有伤和气,所以也就没有进行过这样的约定。在此,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这样的约定是必要且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予以支持的。所以已对律师费进行过事先约定的人,如遇到法律纠纷,我建议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毕竟这样省事、省时、省力,费用还由对方承担。
二、因事而异,术业专攻
因人而异并非绝对,人的因素总是与事的本身密不可分,作为一名以律师工作为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者我不能说所有案件都有必要聘请律师,但在以下几类案件中我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聘请律师。
一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往往体现在案件事实的复杂和法律适用问题的不确定上。此类案件对证据收集、整理、消化要求较高,对法律的理解和研究更是挑战较大,很多案件甚至连主审案件的法官也一头雾水、无从下手,一般情况下凭当事人一己之力很难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优势,所以这类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予以帮助。
例如,我曾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证据均有几百页之多,法庭前后共组织了6次开庭,而且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双方争议很大,法官也一时无法定夺,最终法官在经过通盘考虑后支持了我方诉请,但此案已耗时3年之久,在旷日持久的对抗中,我相信仅凭当事人个人之力是无法实现理想的效果的。
二是,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往往发生于商事纠纷之中,常常以合同纠纷的形式体现,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为谨慎起见一般都会聘请律师予以协助完成诉讼程序,毕竟作为非专业人士面对如此情形,谁都无法承担因个人疏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三是,争议领域较为专业的案件。在我代理的诸多案件中,有几类案件我认为是当事人凭一己之一很难完成的,比如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类纠纷、金融证券类纠纷以及公司企业类纠纷等。此类案件往往与其他具体行业相结合,需要当事人同时具备具体行业和法律的双重知识背景,而现实中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同时精通两项事务,加之前述纠纷的法律规定较多,争议较大,司法实践观点不一,非法律专业人士较难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分析,所以此类案件我建议优先考虑聘请律师。
三、因财而异,量力而行
谈及聘请律师“律师费”总是绕不开的话题,行业间流传着一句话“律师费就像停车费收多少都嫌贵”,虽然是句笑谈,但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民众对于购买法律服务的态度和认识,基于这一客观现实,我认为是否聘请律师还应当因财而异,量力而行。
上一期我们谈到了刑事案件委托的律师费问题,与刑事案件相类似的是民事案件中委托人也是需要支付律师劳务的对价,而这个时候委托人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所付出的律师费是否在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如果所支付费用已经影响到自己的基本生活,则需考虑清楚是否非付出不可。
例如,在劳动工伤及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本就经济情况并不宽裕,医疗、生活还需大量费用的情况下,家属或个人是否可以考虑自行诉讼或调解。
那么,在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是否就没有机会获得律师服务了能,其实不然。大家请记住这个词“法律援助”、这个电话“12348”。在我国,市区两级均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当事人可向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我每年也会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四、还有谁能代理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事务从业者并非唯一能够担任案件代理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从身边人中委托知识水平较高、法律较为熟悉的人作为代理人。
五、我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并非必须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人的选择也比较多,所以我给大家以下几点建议:
1.诚意为本,远离纠纷。我个人感觉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不诚信而引起的,诚实信用也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积极倡导的,所以诚信为本、远离纠纷。
2.树立证据意识,避免举证不能。正如前文所讲,很多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主要原因是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进而造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后果,所以我建议大家平时要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保留证据,特别是证据的原件和原始载体。
3.抽空学习《民法典》,积累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1年1月1日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大部分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所以大家闲来无事时可抽空翻阅民法典》,积累法律知识。
4.与律师交个朋友。事实证明有一个律师朋友还是有极大的好处的,不仅能够满足日常法律咨询需求,寻求专业意见与指导,还能听到许多新奇精彩的故事,所以建议大家与律师交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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