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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裕华区找刑事案再审律师,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07:12:26

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历时六年,经过三级检察机关接力抗诉,终获改判。这期间经历了怎样的曲折?

煤炭公司让利卖起了油

时间回溯到2007年,被告人陈某成立了河北省石家庄市鸿运来煤炭公司(下称“鸿运来公司”)。在经营中,缺少大量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苦苦寻票的陈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做柴油生意的个体户芦某等人。

陈某知道芦某等人购油不需要对方给开具进项增值税发票,而陈某的公司需要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加上中石化、中石油的售油业务只对公司不对个人,卖的油都带票,价格会高一些,经商量,陈某让芦某等人将购油款经鸿运来公司转账至中石化、中石油,并以鸿运来公司手续去买柴油,中石化、中石油给鸿运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芦某等人拉走柴油,陈某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按照票面每吨返给芦某等人120元。


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检察机关接力公诉抗诉再抗,六年终获改判



事实上,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缓刑的陈某尚处缓刑考验期内。为了非法牟利,他再次以身试法,自2009年至2010年,以此方式,鸿运来公司共获得进项增值税发票3500余万元,并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数百万元。此外,陈某还为江苏一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两次抗诉 案件获再审

2012年,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陈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陈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但对陈某通过中石化、中石油公司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指控事实没有认定。

收到一审判决后,裕华区检察院认为从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开具购油发票的真正购油人不是鸿运来公司,即鸿运来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不存在真实经营关系,属于虚假交易,其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进项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少交税款,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情况,遂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检察机关接力公诉抗诉再抗,六年终获改判



然而,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二审没有支持抗诉意见。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及石家庄市检察院经研究均认为二审判决错误,提请河北省检察院抗诉。

河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鸿运来公司与中石化等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以及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存在错误。

2014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发还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再审。

他们的买卖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8年,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次审理。庭审中,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鸿运来公司从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买油和销售给芦某等人两个购销法律关系,芦某等人给付鸿运来公司货款是为了从该公司购买柴油,鸿运来公司向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给付了购油款,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给付了价值相当数量油品,交易真实存在,不存在任何虚开行为。


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检察机关接力公诉抗诉再抗,六年终获改判



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逃税,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失,鸿运来公司的购油款中已经包含了税款,是由中石油代缴的,国家税收并未受损失。公诉人对此进行有力反驳,陈某公司从中石化等售油单位购买油品的货款并非该公司自有资金,而是真正的购油人芦某等人转入的,被告人按照票面金额每吨提差价12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他人货款购买油品与售油公司存在实际经营关系,陈某的公司只是经营煤炭,并不经营油品,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法律和事实不符,不应采纳。

另外,如果鸿运来公司从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买油销售给芦某等人成立购销法律关系的话,鸿运来公司卖给芦某等人柴油,销售价格应高于其进价,但事实却是每吨还要付给芦某等人120元差价,售价低于进价。被告人之所以如此慷慨,皆因这是一桩双方各得其所的“好生意”,一个买油能得到价格优惠,一个能趁机获得可以抵扣税款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受损的是国家税收。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18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该部分指控的事实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性质,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撤销其200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再审,于近日裁定维持原判。

转自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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