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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04:02:5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庞庆华

案情简介:受援人庄某,宁河区王北村人,系肢体残疾。2014年7月20日,庄某驾驶车辆时遭遇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后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将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经法庭调解结案,由庄某赔偿乘车人6181元。但在乘车人治疗期间,庄某已为其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加上庄某在交通队缴纳的3000元押金,折合计算,乘车人应返还庄某6819元。同时,事故亦致使庄某受伤住院,医疗费用共计4492元,而庄某在该次诉讼中并未提及上述情况。直至近期,庄某才想起这些情况,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肇事者索赔医疗费用,并向乘车人要回差额款。但庄某法律知识欠缺,经热心人指点,来到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立即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了庞庆华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过程: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一、此案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显然庄某现在提起诉讼,已超过时效;同时,庄某的住院结算票据也已遗失,这又为诉讼增添了较大风险。二、乘车人应返还给庄某的6819元已经转化为债权,变为另一法律关系。

面对表面简单实际复杂的案情,援助律师首先耐心向庄某讲解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也确定了避免法律风险的方案,即力争调解结案。关于乘车人应返还的6819元差额款,律师建议庄某亲自找到乘车人协商返还事宜。随后,援助律师协助庄某办理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律师主动与办理案件的法官进行沟通,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说明情况,争取到了法官的认可与支持,并申请法院调取庄某住院的结算票据。

庭审前,援助律师一方面协助法官多次与对方肇事者进行协调,力争调解结案;另一方面陪同庄某多次找到乘车人沟通返还差额款事宜。

承办结果:由于庭前多方协调,终于促成了调解结案,庄某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通过数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乘车人终于返还庄某6819元差额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本案中的受援人庄某因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如何维权,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援助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力争减少诉累、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认识到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重要性,逐步形成全民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残疾人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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