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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子女抚养律师哪里找,漳州律师电话号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18: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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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姐姐普法小课堂

欢迎来到闽姐姐普法小课堂!

这期闽姐姐邀请到了福建省女律师(漳州法律服务团蔡淑丽律师聚焦“童遭受家暴,该如何维权”相关问题,为大家作出讲解。

案例

王丹(化名)父亲早年病逝,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王丹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母亲的陪伴,成绩并不优异,学习不积极主动。母亲在辅导王丹学习过程中对其散漫的学习态度无法忍受,多次动手殴打,一次失手往王丹后脑勺重打,竟将王丹打致颅内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闽姐姐普法㉚ | 儿童遭受家暴,该向哪里维权?

孩子在家庭内部受到伤害,

甚至虐待致死,

应该向哪里维权?

当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利,

受到亲生爸妈的剥夺时,

又要靠谁来保护?

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闽姐姐普法㉚ | 儿童遭受家暴,该向哪里维权?

问题1

我国哪些法律对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专业解答

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

问题2

对于父母管教子女,我国法律作出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专业解答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也已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问题3

当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时可向哪些单位寻求帮助?

专业解答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问题4

什么是家庭暴力,什么样的情形构成虐待罪?

专业解答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如长期身体虐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长期精神伤害,辱骂、恐吓、排斥儿童等行为,构成虐待罪。

问题5

家庭成员对儿童实行虐待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行虐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若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行为人可能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发现有虐待儿童案件,请及时拨打110报警,也可以拨打妇联维权热线12338寻求帮助。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

是全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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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此举对于持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构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查看闽姐姐详细报道:①九部门发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强制报告;②为何他们联手打造这个动漫?强制报告,让恶人不敢伤害孩子!③小女孩的伤情非常可疑……医生:喂,我要报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报告!

保护正在遭遇侵害的孩子

让恶人(含父母等家庭成员)不敢伤害孩子

需要全社会一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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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福建省第十二届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福建省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漳州律师协会女工委委员。曾获评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漳州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常年配合妇联开展法律公益活动,为困境妇女儿童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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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姐姐

编辑/郭小丽

校对/李少珍

编审/许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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