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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专业寻衅滋事案律师哪里找,张家港建筑业招标公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18:46:59

今年秋季全国大部地区天气晴好,一些地方市政工程加紧筹备施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浏览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办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现,苏州下辖县级市张家港的多个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张家港市本地企业。

之所以提出这项要求,相关项目招标负责人称是出于保障本地税收考虑;另有一些项目负责人表示是当地镇党委从管理角度,为确保施工农民工薪酬发放出台了这一规定。此外,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这些市政工程估算价均在400万元以下,本可以不公开招标。

有10多年政府招投标采购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律师孔维钊向澎湃新闻表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33条,特定地域要求是限制投标人的违法情形,张家港方面的做法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跃胜也认为,市场经济要求开放、公平的有序竞争,招投标的本质是市场经济一部分,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充分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张家港的这些招标限定为当地企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出于税收和管理考虑

张家港的这些招标项目,以开发区和街镇的市政工程为主,合同金额从几十万元到近400万元不等。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11月18日发布的“晨阳办事处街道市政道路提升样板工程招标公告”(下称“公告一”)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的晨阳办事处街道市政道路提升样板工程已经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国有,招标类型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投资约50万元。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张家港本地注册企业。

11月6日发布的“东横河北侧道路新建工程”招标公告(下称“公告二”)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的东横河北侧道路新建工程已经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国有,招标类型为市政工程施工,造价约395万元。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张家港市注册的企业。

张家港多个市政工程招标限定本地企业 律师:不合理不合法

张家港一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本地企业。

11月10日发布的“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的韩山社区三期西区绿化工程招标公告”(下称“公告三”)称,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的韩山社区三期西区绿化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镇财政,估算价约231万元,通过本次公开招标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张家港市本地企业。

就为何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张家港本地企业,澎湃新闻分别致电上述三个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和张家港市住建局。

公告一和公告二的招标人张家港经开区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张家港本地企业,主要是出于税收考虑,保障本地税收。公告三的招标人张家港市塘桥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则称,本地企业的要求是当地镇党委的统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薪酬发放,便于管理。

针对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两位工作人员都指出,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这些市政工程合同金额均在400万元以下,本可以不公开招标。张家港市住建局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重述了这一说法,但也同时表示公开招标对投标人不应有区域限制。

法律早有明文规定

事实上,针对地区或部门限制等做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文规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要求: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有10多年政府招投标采购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律师孔维钊向澎湃新闻表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33条,特定地域要求是限制投标人的违法情形。上述三个公告提出张家港本地企业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跃胜也认为,公开招标的性质决定了招标对象必然是所有潜在投标人,而不是特定投标人。限制特定区域实质上是一种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市场经济要求开放、公平的有序竞争,招投标的本质是市场经济一部分,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充分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张家港的这些招标限定为当地企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王跃胜还指出,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只是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等情形必须招标,以此为由对招投标进行地域限制不能成立。孔维钊也表示,400万元限额标准是其它范畴的问题,这与投标企业注册在哪个行政区域无关。只要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就应该遵守全国统一的招投标法律规定。

并非所有的张家港市政工程项目招标都要求投标人是本地企业。比如,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11月20日发布的“南丰镇阡陌农路彩色防滑路面工程招标公告”,招标人系张家港市南丰镇政府,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镇财政,估算价约55万元。符合资格条件的江苏省内外企业,均可参加工程投标。(程真)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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