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律师投诉教育机构,找律师投诉教育机构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16:33:30

中问|公益项目|教育培训群体性退费维权公益项目合辑之(四)——家长追讨退费刑民追责之程序性困境及破局之策(www.z-law.cn)

教育培训争议|(四)家长追讨退费刑民追责之程序性困境及破局之策

近期,因双减政策的实施及疫情的冲击,不断有校外培训机构停课甚至倒闭,由此引发大量的家长起诉培训机构追索退费案件。

对于该等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且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系列经济纠纷案件,在案情尚未明朗时,法院初步的回应可能呈现不同处理态度:或者认为案件不涉刑,先行受理民事诉讼;或者因涉及群体性纠纷而作出特定安排,暂不受理民事诉讼;或者以案件涉刑为由阻却民事程序,并告知家长转向刑事程序并等待后续刑事处理结果。然而,该类案件最终走向可能仅涉及民事,亦可能存粹涉及刑事。对于家长来说,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复杂形势,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程序上依法稳扎稳打,灵活应对,准确出击。

基于前述背景,笔者现以家长如何最终实现最大程度的救济为目标,对实践中多数家长在推进刑民程序中可能面临的部分共性问题及可能的应对策略,做一粗浅分析。


一、 人民法院在收取起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间内不立不裁,当事人如何督促民事立案?

(一)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已接收起诉材料,但未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应属于上述规定中“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情形,当时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二)向受诉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一百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属于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针对该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受理后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三)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信访事项申请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有关“切实加强立案监督”部分内容亦提及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立案监督。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立不裁的,应属于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工作实施立案监督的职权范围内事项,当事人可通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信访事项申请监督。


二、 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刑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一) 裁定的同时明确刑事受理机关的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规定以及刑事追缴程序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通过刑事退赔追缴程序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力度相对较大。故,对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明确刑事案件受理部门,且人民法院告知刑事处理的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后续跟进案件进展的,建议当事人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跟进刑事案件处理进展。

同时提请注意,一般情形下,刑事程序耗时较长,当事人等待受偿的时间较长,建议当事人积极跟进并适时推进刑事立案及后续相关程序,争取尽快受偿。


(二) 裁定的同时未明确刑事受理机关的情形

若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刑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但未明确刑事受理机关,亦未提供刑事程序衔接的其他相关信息,导致当事人无从跟进案件进展的,建议当事人先行考虑对裁定书提起上诉。

通过上诉以及后续可能的再审申请,一方面旨在通过推动民事诉讼实现当事人的救济, 另一方面也能在该等程序中获取、固定更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便于当事人根据掌握的案件信息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在事态逐渐明朗、证据逐步充分的过程中,视机发动侵权诉讼,扩大追责对象(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存在恶意的相关负责人等)。


三、 通过刑事程序无法实现救济目标,如何破局?

(一)刑事立案调查后认为案件不涉刑并终止刑事程序的情形

该情形下当事人应尽快调整策略,转向推动民事程序。视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民事裁定提出上诉、再审或者再次起诉等,争取率先维权、确立债权,有利于后续个别谈判、后续重组或推进破产等施压程序。


(二)刑事退赔追缴不能充分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形

即使刑事诉讼案件审结,裁判判处责令退赔,被害人仍可能面临经刑事追缴程序不能全面弥补其损失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被害人不能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掌握的证据,考虑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有过错的民事主体另行提起侵权诉讼以救济其权益(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存在恶意的相关负责人等)。

四、结语

针对本文所析刑民程序性困境,文中建议的应对之策仅具方向性、策略性,具体到个案,应当由当事人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采取相应举措。

另外,本文探讨虽仅围绕家长追讨退费案件展开,但笔者认为,该案件具有涉众型经济纠纷可能涉经济犯罪嫌疑类型化案件的典型性,希望文中对于刑民追责路径及刑民程序交织问题的分析,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亦能起到一定的启发与参考作用。后续我们也将分享本文中提及的各应对策略相关的文书模版,供读者参考并自助使用。


原文阅读:中问律师事务所|Zeal & Wil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