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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罪什么时候找律师,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15:00:21


一、法条解析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其他规定

1.按照《最高院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所以,代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二是接受投注;

2.代理被认定情节严重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3. 认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主要证据:电子证据有赌博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主要证实赌博网站的情形,赌资的相关情况及会员账号(参赌人数)等事实。

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自己上下线的供述,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赌客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主要证实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代理的时间长短,代理期间的获利、赌资(码量)及参赌人数等。


三、辩护要点

1.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场赌博,并通过赚取洗码费的手段从中抽头渔利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2. 低买高卖虚拟币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服务,间接为网赌活动提供资金结算,从中赚取差价盈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3. 仅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账户等信息召集多人赌博,其账号不设置下级账号的,不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4. 利用网络赌博网站,参照赌博网站开出的赔率及计算的结果与投注人进行对赌,属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

5. 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赌博网站的规模、层级关系及运营模式及投注账号是否设下级账号,不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6. 主观不明知网站系赌博网站而为其代理并接受投注、分取利润的行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收取服务费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的帮助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7. 被告人账户可能存在合法资金流转或在网络赌博中,因资金进出频繁,不排除被告人账面金额高于实际赌资的情形。

8. 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办理跨境赌博犯罪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分别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的情形,争取从犯辩护。

9. 仅有言词供述而没有其他客观直接证据予以佐证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涉案赌资、参赌人数等关键因素的情况下,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


四、案例探析

2021年03月份起,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其管理的XXXX棋牌室,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里以及微信私聊里组织赌仔谷某某(未成年人)、周某、周某某、林某某、蒋某某等人到XXXX棋牌室以打麻将、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要求来店赌博客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其兑换塑料筹码来进行赌博,并收取德州扑克牌局费、麻将房费以此获利。经统计,目前已核实赌资共计5653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获利,也没有要求他们转钱给其,是他们自己要求转的,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刘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涉及资金较小,涉及的资金只有5万元多元,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某并未故意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谷某某从外表上看,完全是一个成年人的样貌,被告人不能发现其是未成年人;4、被告人身体状况不好,家里边还有4个老人和三个小孩需要被告人照顾,他们的生活来源都需要被告人的照顾。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周某、周某波、林某冰、蒋某军等人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谷某怡、周某波、林某冰、蒋某军、林某莲、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的关于没有获利及筹码转换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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