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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品声誉罪律师找哪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侦查机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13:29:48
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刑事责任:如何配合检察机关履职

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刑事责任:如何配合检察机关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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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N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的一家互联网企业,“U**”App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软件,系该公司唯一商业运营的互联网产品。

2019年10月,时任上海某科技公司审核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下属范某某,为达到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目的,在明知违规内容经该App运营平台审核不会被公开发布的情况下,在该App上发布违规内容并伪装该内容已被公开发布的假象,捏造“U**”App允许用户发布违规内容的相关材料并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举报。因上述举报,2019年11月,“U**”App被监管部门作出从全国应用商店下架的处置。用户无法通过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等下载该App或享受更新服务。N公司因“U**”App被下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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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取证。为明确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情况,检察机关邀请司法审计单位以涉案App被下架后直接损失的新增用户量及月活跃用户变化量为参考依据出具审计意见。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就涉案App下架前后的相关用户数据、产品口碑变化情况及被害单位市场占有份额、企业运营规模、融资情况变化等内容补充商业信誉受损方面的证据材料。另补充调取了涉案App下架前后第三方机构检测的用户数变动情况,产品用户注册、登录活跃度变化,客户对App被下架的评价、投诉、退费等可予以量化、明确的相关内容,确保指控内容清楚准确。

审查逮捕阶段。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罪名,罪状表述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其打击的是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涉案App被下架后,原有用户并非不能继续使用,李某某等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主要是减少了该App的受众渠道及新增用户量,降低了被害单位的市场地位及发展预期,被害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对被害单位造成信誉损害的同时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毁弃型”财产犯罪存在差异。同时,被害单位名下仅运营涉案App这一款互联网产品,其企业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具有高度统一性,因此对于涉案App的恶意诋毁行为将导致上述两种商誉同时受损,本案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更为适宜。2020年2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批准逮捕,也为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审理期间,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害单位受损经济数额评估。二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害单位在案发前后始终处于资金账面亏损状态,公诉机关采信的审计报告意见及被害单位提供的商誉损失相关咨询报告都不能客观反映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状况。为明确指控,检察机关邀请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对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经济损失认定的差异、审计报告中引入“月活跃用户数”作为评估指标、评估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客观性等内容进行陈述。

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是用户量和数据(或知识产权)。月活跃用户数据的持续上涨意味着不断有新用户下载该App,同时也体现原有客户对于产品的持续使用情况,反映出该App的真实市场情况。因此,将月活跃用户数的变化情况作为评估企业直接受损情况的参考数据之一具有合理性,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出互联网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展示被害单位会计账簿、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入账资金、相关销售数据等内容,直观地展示了被害单位用户平均月销售基准净现金流入情况,确保指控于法有据,事实清楚完整。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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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一)纠正网络行业乱象,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行业服务的无形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使得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态势。恶性商业诋毁行为不仅包括利用互联网公开捏造、诋毁竞争对手,也包括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本案被告人向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即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之一。该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本质上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打击。

(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积极追赃挽损。该案案发于疫情期间,为帮助受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检察机关积极与有关监管部门联系,了解涉案App的下架原因,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为监管部门后续评估App正常运营指标提供参考;同时联系被害单位负责人,鼓励其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涉案App陆续在各应用商店重新恢复上架运营。为进一步帮助被害单位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向李某某、范某某充分释法说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李某某、范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二人主动向司法机关缴纳人民币300余万元作为对被害单位的经济赔偿,尽力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三)能动履职,服务保障互联网企业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聚焦权益保障,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惩处,依法保障互联网领域市场主体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发现互联网企业合规运营的潜在风险,通过走访调研,问需企业,号召区内30余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协议,定期与区内互联网企业召开研讨会,通过法律风险提示、专业咨询培训等制度引导区内互联网企业合规运行,在互联网行业当中激发良性共鸣,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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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本案中,检察机关履职的效率、公正、全面非常重要,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说,涉案的app用户变动、登陆活跃度等可量化的内容,也是指控的关键所在,若涉及相关商事侵权导致的犯罪问题,为便于案件推动,企业自身留存相应痕迹及可参考内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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