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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车起诉要找律师吗,退换车起诉要找律师吗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09:21:23

6月7日—1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开展了“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第五期,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曹承磊以及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王亮及时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新车竟是泡水车?私教课过期不能退?四川省消委顾问律师为你解答

四川省消委汇总整理了部分典型问题,以供更多消费者学习借鉴。

问题一:私教课协议过期能退吗?合同写了不得退款,怎么办?

曹承磊律师:从法律角度看,应当首先判断私教课程协议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以(2020)鄂01民终7443号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健身房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充分举证证明签约时就“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上完所有私教课,视为消费者放弃使用之权利”这一约定进行过特别提示及说明,视为未进行合理的提示,因此合同中该部分约定的内容无效。

又以(2020)粤01民终25396号为例,法院认为《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需在2019年8月1日内完成私教课程”条款处于合同的显著位置,且日期“2019年8月1日”为手写内容,并非打印字体,可认定为经营者已经对该条款进行了合理提醒。如果消费者对该约定存在异议,应向健身房进行协商修改,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已经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其接受协议约定的内容,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次,还要判断合同到期是基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而没有完成双方在约定期限内的课程,还是另有他因。

如(2020)粤01民终1174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消费者因自己的主观认识及自主选择而没有完成双方在约定期限内的课程,属于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协议完毕而要求退款,消费者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无效为由主张退款,与事实不符,未支持消费者退款。

又如(2021)渝05民终2638号判决,法院认为健身房更换私人教练可能对消费者带来不适应性,不利于健身合同的继续履行,若一概不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双方必形成合同僵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如果私教协议中健身房通过在合同上标黑、加粗等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关于不退款的条款,且当事人基于自主认识及自主选择未履行合同,则私教费用不予退还。其余情况,可与健身房沟通酌情退还。

问题二:买房时销售人员说了交房时间,我才交了首付,但签合同时发现与约定交房时间不一致,推后将近一年,还说是行业规则,不签合同就不能退钱,该怎么办?

曹承磊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承诺如果是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

如果以交房时间与约定不一致为由,申请退款或解除合同,要以是否能举证为核心。如果能够证明销售人员明确承诺过具体交房时间,那么后续打印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消费者可以拒绝变更相关内容,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原定期限交房;若开发商无法履约,消费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反之,消费者只能与开发商协商沟通,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问题三:去成都一家电影院看电影,在APP上买3D电影票时没有提醒需自己准备眼镜,结果在电影院换票时告知我们要花钱买眼镜,虽然2元一副也不贵,但总觉得不合理,3D电影不该配备眼镜吗?

王亮律师: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与电影院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购票观影的根本目的为体验3D电影应有的立体、逼真效果,故电影院为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应是其合同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电影院对3D眼镜进行消毒使其符合必要的卫生标准,从而避免疾病传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观影服务,则是其应当履行的从合同义务。

即使电影院在购票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或者在影院大厅公示不免费提供3D眼镜,因其免除了电影院提供免费的、符合卫生标准的3D眼镜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提供3D眼镜的义务。

综上,电影院要求顾客自购3D眼镜,不履行免费提供消毒后的3D眼镜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拒绝并保留购票凭据,与电影院协商处理,或向当地消委、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四:与幼儿托管教育机构签协议时约定好上课时间和老师,但现在老师离职、上课时间也调整。想要退款,却被告知协议写明“开课后不得退款”,所以不能退,合理吗?

王亮律师:托管机构调换老师、调整上课时间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开课后不得退款”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条款,托管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款。若托管机构不予退款,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委、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在成都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汽车,半个月后发现是泡水车,该如何维权?

曹承磊律师:事件核心焦点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是否为泡水/水淹车,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隐瞒泡水事实进行销售的行为?

如在(2020)陕01民终11781号判决中,消费者委托A公司向B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汉兰达。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车辆系泡水车辆。法院判决B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并处以三倍车辆价格的惩罚性赔偿。因为B公司是专门从事车辆销售的服务公司,其专业水平足以令其辨别采购的车辆为新车或泡水车。B公司将泡水车辆以新车价格销售给原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

综上所述,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如果车辆确实存在泡水情况,致使汽车受损。而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也遇到过消费烦心事?“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第六期将于7月第二周开展,即7月5日至9日,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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