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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诉讼找律师写起诉状费用,损失赔偿诉讼找律师写起诉状费用多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03:40:15


「医疗美容」做美容手术遭遇欺诈,该如何维权,起诉状怎么写?

事件回顾:2019年,小美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花了3万元接受“综合鼻整形术”、“自体脂肪面部填充术”等医疗服务,但是手术后才发现所有手术均由某医师进行,而并非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院长。交的是院长的钱,结果手术却是普通医师做的。小美认为她被欺诈了,你认为她该如何维权?

邓律师支招:小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下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清单可作为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

被告:医疗美容门诊部所属的总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医疗美容服务费3万元

3.被告依法判令赔偿原告9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该医疗美容门诊部是被告的分公司,持有现行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由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院长为原告实施“综合鼻整形术”、“自体脂肪面部填充术”手术。原告依约支付了医疗美容服务费3万元,并于2019年5月1日在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了手术。但是,原告事后了解到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院长并未主刀,实际是另一普通医师实施手术。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被告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原告为追求面部美观需要,接受了被告的医疗美容服务,是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是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是被告的分公司,原告有权主张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告认为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刻意隐瞒手术实际主刀医生身份,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双方“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医疗美容服务费3万元,在合同撤销后应被告当予以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可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为原告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9万元。

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贵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案号:

案由:原告小美与被告xx公司合同纠纷案

提交人:原告小美


1、证据名称:原告小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据分类:书证

证据来源:原告xx持有

证据页码:第x页-第x页

证明对象:证明原告小美身份或资格,小美是适格原告

2、证据名称:被告xx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明

证据分类:书证

证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证据页码:第x页-第x页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xx公司身份或资格,是适格被告

3、证据名称: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医疗美容门诊部院长张某的通话录音

证据分类:电子数据

证据来源:原告小美持有

证据页码:第x页-第x页

证明对象:证明医疗美容门诊部院长张某认可原告在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并约定由医疗美容门诊部院长张某亲自提供“综合鼻整形术”、“自体脂肪面部填充术”等医疗服务,并承认全部手术由某普通医师实施。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且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刻意隐瞒手术实际主刀医生身份,是欺诈行为。

4、证据名称:2019年5月1日出具的医疗美容门诊部收据

证据分类:书证

证据来源: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具,原告小美持有

证据页码:第x页-第x页

证明对象:证明原告小美向医疗美容门诊部转款3万元,原告小美履行了付款义务。

以上证据材料:共计2份,共计20页

提交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提交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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