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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找拆迁律师,对待疫情中的说谎者,听听法律怎么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01:05:33

登机前吃退烧药,不如实告知个人健康情况;封城后仍往返武汉与周边县城非法拉客还刻意隐瞒;村干部明知他人从外地返乡不如实报告帮其“打掩护”——

对待疫情中的说谎者,听听法律怎么说

阅读提示

目前,最高检已发布5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5例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一旦瞒报或虚报个人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或引发传播危险,难逃法律制裁。

近期,多起入境人员故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旅行史的案例被曝光。从美国乘机回北京的黎某未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同行人员情况;从意大利回国的廖某君、廖某海姐弟登机前出现发热症状、服用退烧药后登机,不如实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郑州郭某鹏隐瞒意大利旅居史。

目前,以上诸人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如实报告、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瞒报或虚报个人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或引发传播危险,难逃法律制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7年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阳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黎某和廖某君姐弟等人涉嫌的均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何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永阳表示,两高两部在2月10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形: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在于‘已经确诊’。”王永阳表示,黎某、廖某君姐弟虽相继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但在登机前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因此,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王永阳还表示,如果行为人在已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仍通过吃退烧药的方式登机,以及在被确诊为疑似病人的情况下,通过吃退烧药的方式登机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至其他人的,则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村干部明知他人瞒报还帮其“打掩护”

确诊新冠肺炎后仍隐瞒行程和活动轨迹,致使1个镇3个社区被整体隔离;封城后仍非法拉客,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往返武汉与周边县城10余小时;村干部明知他人从外地返乡不如实报告还授意帮其“打掩护”,导致509名接触者被隔离……

记者注意到,目前,最高检已发布5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5例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

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一家5口驾驶汽车从武汉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几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

返回内丘县某村后,刘某某症状加剧,先后前往村诊所、县中医院和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2月8日,刘某某因病情危重死亡。

1月20日至23日,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梁某某故意隐瞒,特别是在1月31日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及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

其间,内丘县某村村干部任某军和任某辉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甚至授意梁某某将其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截至2月20日,509名直接或间接与刘某某接触的人员全部被隔离观察14天,同时致该县部分医院、超市及5个村庄、4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

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移送审查。

没有造成实质性病毒传播也可治罪

1月23日,在武汉宣布封城后的10余小时里,尹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驾驶九座小客车接送乘客往返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被确诊新冠肺炎,此后与尹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起初,嘉鱼县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案件移送嘉鱼县检察院,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应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嘉鱼县检察院检察官说,虽然目前20名密切接触人员暂未确诊,病毒没有发生实质性传播,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尹某的行为属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传播严重危险,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月11日,嘉鱼县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1年。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严重。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的9大类违法犯罪,都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从严惩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无论是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还是以暴力威胁阻碍防控措施实施,都直接、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直接对防控形势、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威胁。”苗生明指出,相较于其他几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突出的紧迫性。

同时,苗生明也表示,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依法从严的基础上,适当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降低人民群众的焦虑和恐慌,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记者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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