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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找借贷案件律师,借款纠纷有没有诉讼时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8:48:24

当事人:您好,刘律师!

刘律师:您好!

当事人:我想向您咨询一个关于借条纠纷的问题。

刘律师:您简单地说明一下借条情况。

当事人:……

刘律师:噢,你这金额还有二十多万啊!根据你们当时书写的借条情况来看,借条是有效的,而且还在诉讼时效内。如果您愿意打官司,可以马上起诉。

当事人:那我想再了解一个问题,如果我起诉,起诉时长大概有多久?换句话说,打这个借条官司,整个起诉过程,需要花多长的时间?

刘律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般案件都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什么意思?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原、被告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服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一审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限是六个月(不排除一些特殊案件,审限更长)。二审的审限一般是三个月。当然,一审一般情况下是采取简易程序。

当事人:啊,要花这么长的时间呀!可不可以缩短诉讼时长呢?

刘律师:有倒是有办法,不过……

其实,很多当事人咨询借款纠纷的时候,都不约而同地发出类似感叹,“啊,要花这么长的时间呀!”最后,也不得不向我抛出一个问题,“可不可以缩短诉讼时长呢?”

借款纠纷打官司,有没有办法锐减诉讼时长?

今天,我们就只谈一个问题:打借条官司时,有没有办法锐减诉讼时长?

答案是肯定的!

办法1:在借条上做文章!

所谓标本兼治,是一种中医学术语。指医者在医治的过程中采取治标兼治本的手段。标,是指表面的病征;本,是指引发病征的源头。意思是病征要缓解,病原也要根除。后指查处问题和防止问题两方面工作同时进行,既要解决问题的表象,又要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产生。

因此,要想打借条官司时,锐减诉讼时长,首先应该想到在借条上做文章。

通常情况下,很多人在写借条时,不把借条细节写清楚,而只是写了一个借款大概。待需要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才发现很多“细节”都没有落到实处,都没有在“白字黑字”上体现。问及原因,不是说“口头协商好”,就是说“人熟了没在意”。只是,大家真闹僵了,打起官司来,谁又承认“协商”,谁又认识谁呢?

但是,如果我们在写借条时,明确写上双方详细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金额、日期、送达地址等关键内容(记得按个手印更保险),并约定双方就该借款发生矛盾纠纷时,优先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打起官司来,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因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同时,对于该类案件,判决主文中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日。再加上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所以,大家可以比较一下,诉讼时长是否锐减。

事实上,具有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小额诉讼作为便民举措之一,其适用范围是:

第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经诉前引导或双方约定适用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借条书写秘籍之一:标的额十万元以下,同时约定双方就该借款发生矛盾纠纷时,优先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有人就问了,那我借出去的钱不止十万元怎么办呢?

没关系,无非就是多写几张借条的事情。如果多于十万元,那么就写两张以上的借条,每张借条的金额都控制在十万元以内,比如九万。当然,为了防止借款人耍赖,认定是同一笔款项重复书写借条,请务必将借条上的金额与转账金额对应起来。

借条书写秘籍之二: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最好是电子送达地址。

在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同时,不要忘记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最好是电子送达地址。这样,别说借款人跑到了非洲、南极洲,就算跑到了火星、太阳上去,法院送达人员也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送达方式,采用诉讼平台、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送达,而且还能采取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线审理(现在知道网络的重要性了吧),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借款人不愿意出庭,那也是他自动放弃答辩权利,法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借条书写风险提示:以上仅从“锐减诉讼时长”的角度予以说明,至于其他关于“借条书写”方面的“陷阱”,可以参与小编曾经发过的一些文章(文末附送)。

办法2:“约定适用”不局限于借条,也可以在开庭前

有人又冒出一个问题来,那是不是没有写借条,或者写了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双方就该借款发生矛盾纠纷时,优先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就没有机会适用小额程序呢?

非也!没有来得及立下借条,也有机会适用小额程序,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因为约定适用,不仅仅是原、被告立案前约定适用,也可以是立案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适用。在开庭审理前,经法院充分告知原、被告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可以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一致同意的,可以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约定适用”风险提示:借款人很可能本身就是耍赖,很有可能不愿意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否则,也就不用立案起诉,直接还钱了。当然,不排除非借款人耍赖而导致起诉的情形,比如金额核对有误引起的起诉。

综上,锐减诉讼时长是有办法的。不过,对比起来,还是最好在借钱阶段就写好借条,“先说断,后不乱”,防患于未然嘛!注意,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上办法现阶段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回到文章开篇,刘律师没有给当事人的咨询画上句话,这里给补充出来。“有倒是有办法,不过未必把稳。可以在立案前与对方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可以在立案后由法院征求双方意见,一致同意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未必把稳’的原因就是‘约定适用’风险提示。”

【附一】有关借条书写方面的“陷阱”文章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系列之一:借款人故意写错名字,是否应还款?

2.“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系列之二:故意写错出借人名字的借条是否有效?

3.“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系列之三:担保人写错名字,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4.借条纠纷系列之四:介绍人代写借条,介绍人是否应还款?

5.借条纠纷系列之五:转账金额与常理不符,且借条也有瑕疵,法院判决不还钱

6.借条纠纷系列总结:借条陷阱,一网打尽!

7.借条纠纷系列范例:“完美借条”范本及使用说明

【附二】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法院,是指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所称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包括纳入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所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试点地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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