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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签借款合同,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实务之管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7:04:29
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实务之管见

近年来,到丹凤法院诉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其中金融机构撤诉或败诉的占比达三成多。现就引发此类案件败诉的成因、特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做如下简要的分析。

一、容易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金融机构败诉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于放款人(客户经理)的原因

1.放款人审查流于形式,信贷员违规操作,订立金融借款合同门槛过低。订立金融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往往只需借款人找人做担保,完善书面材料,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但做担保的人是否有代偿款能力没有严格标准,门槛过低导致日后偿还能力大打折扣;

2.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制定和贷款使用监管不严。贷款前,信贷员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家庭住址、工作等基本情况核对不仔细,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贷能力,以及担保人的实际代偿能力,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放款以后的资金使用没有监管到位;

3.信贷员不向担保人说明担保要承担的责任便要求保证人签字,或者随便帮借款人找个保证人签字担保放贷,以完成放贷任务;

4.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现象严重,导致实际还款能力降低,有的借款人、担保人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根本无力承担担保责任;

(二)基于借款人的原因

1.借款人只讲个人利益,不讲诚实守信,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想方设法“拖债”、“逃债”,玩失踪;

2.有的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家庭意外事件等原因,丧失偿还能力;

3.有的借款人贷款后长年外出打工,没有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造成金融机构无法收回贷款;

4.有的合同借款人并非真正的用款人,在贷款人向其催要贷款时,其以没有使用借款为由进行抗辩,不愿意偿还借款。

(三)基于担保人的原因

很多担保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只是履行一定的贷款手续,不知道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认为自己只是证明人。有的担保人碍于亲友、朋友关系,在借款人请求时轻易签订担保合同,甚至在不知道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的情况下,盲目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偿还贷款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以未对借款人采取执行措施为由拒绝还款。

二、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是近几年信用联社向农村发放的个人小额贷款。

(二)担保方式单一,保证方式担保的多、其他方式担保的少。有的担保有名无实,有些借款合同表面为几户联保,被告有二个以上,案件之间相互关联,有的在此案中是借款人,在其他案件中则为担保人,实际是假借借款人本人名义为其他少数人套取贷款或转借使用,有的是分别借款,相互担保,担保人并不具备提供担保的条件。

(三)贷款期限普遍较短,贷款标的额多为几万到几十万之间,但因在贷款逾期后,又不及时书面催收借款,导致逾期时间过长,造成部分案件借款利息数额超过本金数额,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调解困难。部分案件缺乏催款手续,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难。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因长期在外打工,或者有意逃避债务外出无法联系,造成送达难,有的一案有多个担保人,其中有一人无法送达的,则造成案件无法及时审理,在法院找到其本人后,再向其他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往往又有其他人找不到,造成送达困难。因此,原告为了缩短时间,减少麻烦,常常会对无法送达的被告撤回起诉,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往往会损害其自身利益。

(五)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行使诉讼权利意识,当事人无法全部到庭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公告缺席判决的多,给案件调解及判决带来风险,判决率居高不下。

三、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手段,向社会宣传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理念。法院和银行可以以案说法,重视并开展好担保法知识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可采取通过个案讲解、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宣传面扩大到农户中。通过宣传达到提高民众诚信意识,自觉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促进实现“人人讲诚信、人人守信用”的社会氛围。

(二)金融机构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完善风险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全面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意识,建立健全对信贷人员的约束机制,对于信贷人员在放贷时,由于审查不严格或者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该款项的信贷人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行政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应以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为目标,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信贷行为。贷前审查,要全面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能力,严格授信额度的把关与审批,坚决杜绝违规贷款行为的发生;贷后监督,要密切关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发现贷款人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有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苗头时,或有逃贷行为时,可申请法院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有转移、抽逃资金等行为的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和减少资产损失。

(四)丰富担保方式,加强对担保合同的审查,完备抵押担保手续,确保担保效果。适当多采取以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或者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质押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能承担担保责任,减少放贷风险。

(五)建议在签到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时约定送达地址,确定法律责任。如此,就可以邮寄送达,案件的审理期限就会大大缩短,既提高了审判效率,也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维护,有效的解决送达难得问题。


下面就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作以下说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流程:

(一)提交诉状申请立案;

(二)法院发出受理通知;

(三)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组织调解出具调解书;

(四)调解不成,开庭审理、质证、辩论;

(五)宣布判决结果;

(六)判决生效,执行。

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诉前准备阶段,备齐相关证据材料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发放贷款后,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确认依据,借款借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3.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催收函(清欠是否及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以及送达依据等。

以上证据材料均需银行加盖公章。

(二)明确诉状

1.明确诉讼主体,确认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若已婚,配偶是否在合同上签名或对该借款合同是否知情,是否要添加配偶为共同被告?是否存在联保人等需要添加为连带还款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第一被告为借款人,第二、第三被告为抵押人,第四、第五被告为保证人。

2.确认本金的数额,利息或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明确诉讼请求。

(三)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

(四)是否需要申请保全

申请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另外,“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根据查询的财产线索分析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后,确定好保全的对象。提供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需列明财产线索,注明权证号);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加盖金融机构公章;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一份4、申请保全财产的权利凭证复印件一份;4、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加盖金融机构公章;5、授权委托材料原件一份。

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诉前保全,则需要在,法院作出同意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五)举证期限

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调解

1.借款人表示对借款不知情,只是签了个字,不知道借款数额,也不是实际用款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有效并应承担还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资料,并亲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应承担承担由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2.担保人表示对担保不知情,只是去签了个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法律后果,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3.借款人一方及担保人能够电话联系,但各种原因无法到场,表示已委托借款人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项?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社区证明等资料。授权委托书需列明委托人、受托人具体身份信息,代理期间,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必须列明具体内容,如代为领取法律文书,提出证据,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代为调解,代为出庭,代为辩论,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提出上诉等内容,未列明事项则代表无此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时间。

4.诉讼时效抗辩。《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原则上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案件受理后,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原告递交起诉状后,因未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即使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两个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对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应认为该权利主张对两保证人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未被直接主张权利的保证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应被支持。

(七)开庭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微庭审或云上法庭开庭,被告一方若无法出庭需根据上述提供授权委托材料。

(八)申请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申请书,加盖公章。

2.强制执行授权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律所函件,律师执证。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

5.诉讼费交纳票据。


作者: 王萍 彭家让(丹凤法院)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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