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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6:07:2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漏罪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漏罪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案号: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492刑初380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汪某某为使其经营的常州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偷漏少缴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通过黄某某(在逃)介绍,接受常熟市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28898.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96506.59元。常州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此外,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自愿代常州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退出税款396506.59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常州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汪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撤销之前的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汪某某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撤销前罪所判缓刑,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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