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工伤找法律援助律师费,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3:14:28
工伤赔180万律师费90万:争议别止于收费违规

评论君说

律师的问题不在收费,而是对明令禁止的工伤案件做“风险代理”收费。

工伤赔180万律师费90万:争议别止于收费违规

作者 |刘昌松

《工人日报》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为题,报道了广州市律师涉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有关情况。广州司法局对此做出回应:广州市司法局高度重视,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广州市司法局将严格依照《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获赔180万元律师费90万元”,说明律师费占到了当事人最终获赔额的50%,这是否一定涉嫌违规呢?

本案的工伤发生在2016年7月,当时杨某某在工地受伤导致身体瘫痪,工地老板交了2周医疗费后即不管了,其亲属不得已求助律师,自然也付不起律师费,于是双方达成了事后收取律师费的代理协议(即风险代理),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乙方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乙方如果与用人单位谈判获得人民币80万元至90万元赔偿,甲方同意按5%支付律师费;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的,全部归乙方律师事务所收入”。后律师通过与用人单位谈判,为甲方争取到一次性获赔180万元,依约律所得到了90万元。

上述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前半部分“90万元以下的赔偿,按5%支付律师费”的约定不仅合理,还体现了当事律所相当的情怀和担当,应该是有效的;但“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的,全部归乙方律师事务所收入”,别说依法依规工伤赔偿的业务不允许风险代理,即使允许风险代理,其代理费也不得超过最终获赔额的30%,现高达50%也是违规的。

撇开律师收费行业规定不说,这样约定按一般合同对待也是显失公平的。《民法总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目前广州市司法局已对本案启动调查程序,若认定律所违规收费成立,依《律师法》第50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还可以有更严重的处罚。

律师的问题不在收费,而是对明令禁止的工伤案件做“风险代理”收费。

但是,也不应该将律师服务污名化。一者,对于这次工伤案件,能谈判获取180万元的赔偿金,远超法定赔偿标准,这是相当不易的,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

二者,社会上这类案件并不少,用人单位与受伤农民工一般未签劳动合同,律师代理该类案件,要证明劳动关系也非常不容易,更别谈后面的工伤认定了,往往折腾下来要好几年,时间跨度长投入精力大,工地老板出事后跑路或没钱可赔等现象还很普遍,如果律师忙碌半天要不回钱,“赔本挣吆喝”的风险非常之高。

当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工伤案件规定为不得风险代理的初衷是好的,但容易导致没有律师愿意代理的后果,受害的还是农民工。因此,除非立法由国家法律援助对此硬性兜底,建议还是取消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为好。

※ 编辑|沈彬

※ 澎湃评论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