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中山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对家庭暴力立竿见影的治理之道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10:46:09

游植龙 南粤家事

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某前女记者自述“为爱远嫁”青海却遭丈夫家暴的故事,上了热搜。


事实真相如何,有待调查。


但对于家庭暴力的问题,引起大家热议。


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治理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2014年3月,我在广东省妇联参加《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研讨会时,建议政府最好能成立一个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专门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投诉,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当然,我也深知,这是个美好的愿望。


其实,国家和各个地方对反家庭暴力还是比较重视的,立法还算完善。


国家层面,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在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制定了《广东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广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8月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工作指引》,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于2020年10月施行。


对家庭暴力立竿见影的治理之道,关键在于二个部门:公安和法院。


公安机关的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是个挺好的措施,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毕竟,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还是有的,很多人对公安还是怕怕的,所以,只要公安机关发出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加害人几乎都不敢再实施家庭暴力,效果非常明显。


然而,不少当事人抱怨说,因遭受家暴报案了,但警察总以家务事为由不怎么处理,对加害人不采取措施,更极少发出反家庭暴力告诫书。


有警察说,我们基层警力、经费不足,应付各种治安、刑事案件都忙得够怆,真的难以顾得上处理家暴问题。


这多少反映出基层警察的现状,但最主要还是观念问题,关键在于重视不够。


家暴问题不是家务私事,而是治安刑事问题。


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个好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我曾与广州某法院的法官交流过,她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很好,她们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一个当事人敢违反的。


这足以证明,法院的尊严还是棒棒的。


但是,据我了解,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占比非常少。


一方面是效果非常好,一方面却不敢签发。


不少基层法院确实案件很多,法官人少案多,有的法官是怕麻烦,有的法官是怕一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就会被认为可认定被申请人有家庭暴力。


还是观念问题。


2016年9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与中山市司法局在中山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法》实务研讨会”时,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钟劲松法官就认为:颁发人身保护令并不代表法院一定认定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颁发的目的在于预防和保护。所以,只要符合条件的,她们法庭基本没什么顾虑,就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对此深为赞赏。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0年2月,我就撰文认为:反家庭暴力,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家庭暴力的治理虽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但只要公安和法院这二个部门有所作为,对家庭暴力的治理会立竿见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