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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找知识产权律师,婚外情分手协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12:59:22

这篇文章借助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来聊聊这个婚外恋关系的“分手协议”。今天分析案例我们尊重人性,不对这种行为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评价,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大家讲一讲,让大家清楚这类问题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婚外恋关系的“分手协议”,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1:分期支付的分手协议

李某与张某系婚外情关系,后张某欲解除与李某间的不正当关系,李某不同意,二人发生矛盾争执。后经人协调,二人达成协议,表示互相原谅、不再追究,但张某需支付李某“各种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先付20万,剩余10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10万,直至付清为止。之后,张某妻子发现该协议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裁判理由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成的协议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基础,而是为解除婚外情关系而人为认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120万元的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张某的妻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若夫妻双方未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的妻子与张三取得的财产收入属夫妻共同所有,故张三与姑娘所签订的协议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妻子的合法权利;再者,姑娘与张三系婚外情关系,协议是基于婚外情关系而产生,其所体现的内容不符合社会公德,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侵犯,亦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经过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进行分析,我们看到人民法院引用了这些法律规定: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婚外恋关系的“分手协议”,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法官提醒

婚外情是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未尽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表现,那么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刚才提到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而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张某承诺支付李某“各种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先付20万,剩余10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10万,直至付清为止。张某与他的妻子对于夫妻财产有没有约定?与妻子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有没有约定?一般是没有的。那么张某与他的妻子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张某承诺给李某钱用的是谁的钱呢?夫妻共同的钱,所以张某承诺分期支付李某各种损失的行为侵害了谁的利益?那么婚外情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基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支付呢还有没有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妻子提起的确认张某与这个李某签署协议无效的主张。

分手时承诺支付的各种损失即使签署了协议,也被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无效,那么在这种不正当关系相处过程中赠送的款项又应如何处理呢?

关于婚外恋关系的“分手协议”,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2:

赵某与妻子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后两人生育一子。随着儿子的出生和赵某事业的发展,赵某对待家庭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自2015年起与一个田某发生婚外情关系并持续至今。期间,赵某在2017年共计向田某赠送钱款219万余元,田某虽有向赵某汇款119万余元,但仍有100万余元归田某占有。为此,赵某的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1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赵某向田某赠与100万余元的行为无效,田某应向赵某的妻子返还赠款100万余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 赵某曾多次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被告田某,该银行汇款行为发生在原告赵某妻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认定本案款项为赵某妻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财产处分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既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即张三妻子的财产权益,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关于支付合理对价、有偿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姑娘亦非善意取得,且姑娘所无偿取得的欠款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这种关系相处过程中赠送的款项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上边两个案例都是合法配偶一方向婚外情的姑娘主张权利,那么出轨一方为了结束“婚外情”,承诺的分手费付了一部分,后来反悔想要回去了,又可不可以呢?

关于婚外恋关系的“分手协议”,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3

2012年28岁的刘某到上海租了一间门面开了家美甲店,一天晚上店里突然断电,姑娘给房东钱某打电话让来看看出了什么问题,钱某来了后,一边安慰姑娘,一边修理短路的线路。那天过后,钱某的温柔体贴深深印在姑娘的脑海里。

为了制造见面机会,刘某开始用各种理由让钱某三来店里,每次刘某都会提前精心打扮一番,一来二去,钱某也被姑娘的年轻貌美所吸引,2013年3月,刘某和钱某开始了婚外情。

2015年5月,两人的婚外情因刘某提出结婚出现裂痕。

为了结束这段婚外情,钱某承诺给刘某30万分手费,但刘某不得将婚外情的事情告诉第三人,分手协议签订后,钱某便支付了5万块钱。

断绝往来后,有一天,钱某的妻子突然质问他刘某是谁,为什么这人跑到我面前说她是你老婆。

钱某认为刘某不守诚信还将外遇的事告诉他妻子,索性剩下的25万也不在支付,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分手协议无效,让刘某返还已经支付的5万块钱。

那么,钱某能如愿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生活中的“分手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凭债务人自愿履行。

因协议违背社会道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事由,法院往往不予支持。钱某已经支付刘某的5万元,即使现在反悔,也不得请求刘某返还。

如果钱某支付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的观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钱某的妻子可以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向刘某主张返还。

关于婚外恋关系的“分手协议”,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配偶向第三者主张返还,也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 首先,应当收集出轨方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查明款项是否来源于出轨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以此证明相应款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其次,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相关补充协议等事项不知情,或不同意支付给第三者补偿金,这样才能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配偶方同意或者默认愿意支付补偿金给第三者,进而认定配偶方无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 最后,应当证明这笔款项不在日常生活支出范围内,以出轨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侵害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结为夫妻理应珍惜缘分,好好经营这段婚姻。如果因为一时糊涂犯了错误,最后无论是对出轨的已婚者,还是对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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