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律服务的退费风险/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10)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合同,在缴纳律师费后,会发生委托人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已付全部或部分律师费的要求,以下统称“退费风险”。我们知道凡事都有两面性,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思考角度和倾向性意见。律师一方作为从业人士,对执业中“退费风险”的感受会更深刻,也会有应对手段或预防措施。而客户方(请允许我更喜欢用“客户”一词来替代“委托人”)作为合同地位的相对弱势方,消费权益其实更应该受到保护,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退费风险值得所有法律人士认真思考。今天,不妨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1、客户对律师的工作表现不满意或认为其不尽责,解除委托关系同时要求退费。
例如:律师完成签署合同和收钱动作后,就很难约,或者总是安排助理来打发自己。
2、客户认为律师没怎么费力就达成目标(包含运气成分),要求退费
例如:律师陪着自己去跟对方谈判或者打几个电话,对方就妥协了。
3、经多方询价比较,客户以律师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例如:听说朋友有一个同样类型、标的额相仿的案件,其律师收费就便宜好多。
4、双方因律师增加付费产生争议,客户要求变更收费条款。
例如:对方反诉,律师要求增加律师费。
5、客户对案件结果不满意,要求退费。
例如:案件败诉或未达到客户诉讼预期,客户怪罪代理人。
6、客户认为受到律师的欺瞒或对律师失去信任,要求退费。
例如:客户认为律师为承接案件或为了多收费隐瞒了一些不利信息。
7、客户认为律师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要求退费。
例如:客户认为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很熟,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8、客户认为律师从事了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要求退费。
例如:客户认为因律师很不专业或工作不尽责,存在工作失误或失职。
9、工作未开始或进行到一半而中止诉讼,要求退费。
例如:开庭前或庭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方撤诉。
10、其它因委托代理合同履行争议而引起的退费。
综上所述,客户退费的原因很多,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自身原因也有律师原因,客户经常的误解在于将购买法律服务等同于一般的服务性消费,花了钱就要有满意的结果。不关注过程,用案件结果来评判律师工作,而不是通过与律师方点点滴滴的工作接触来观察律师的执业态度和专业能力。另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之间的“信息差”,这个问题就不展开叙述了,有兴趣可详见笔者2021年12月份发表的文章《为何说法律服务行业属于供求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
律师一旦开始服务。全额退费几乎是不可能,客户方只能在退还比例上与律师方尽量争取。如果您有兴趣,网上检索有关“律师费退还”的问题,浏览有关的回帖(用户身份多数显示为律师)可将法律人的意见归纳为两方面:
1、不论律师工作是否已开始。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方都有权拒绝退费。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委托代理合同》都会对此设置有利条款,不仅已收取的费用不退换,未收取的费用也有义务继续支付。常见的示例条款如下: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方(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等其他方式导致权力实现的,乙方(律所)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2)甲方中途撤销起诉或者无故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则乙方已收的代理费、办案费不予退还。
(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已收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未付的代理费和办案费仍应按乙方通知的期限内付清(如有)
2、律师工作已经完成或者委托期结束(撤诉也视为程序终结)。
3、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无关联(败诉不影响收取律师费),风险代理收费模式除外。
1、律师已为委托人提供了服务、律师的成本就是自己的时间。
2、办理委托手续之前回复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经过、法律检索、参与案件讨论、撰写法律意见等前期工作,往往也被视为工作的一部分。
3、服务成本已产生,包括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管理费、开票税费,甚至关系费等。
以上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也不能说很客观,更缺乏对客户方利益的通盘考虑。
1、理解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约背景
笔者在2022年3月曾发表过一篇名为《找律师的难点(2)能靠法律服务合同保护自身权益吗?》的文章曾提及:“法律服务的独特性在于服务输出方是熟知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合同商谈、订立、履行等阶段居于相对有利地位创造条件,故在“合同设计”、“合同风险”、“合同权益”、“合同收费”等方面,客户方想签署一份完全保护己方利益的法律服务合同是难以实现的。
2、认清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很多与自然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都是使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印制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属于格式条款及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法律知识掌握及运用上又明显不对等,在委托代理合同产生争议的时候,任何有利于律师方同时缺少对等保护的条款都不应该作为判定合同责任及权益支撑的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律师工作未正式展开,委托人提出解约,是否应当退还全部律师费?
(1)委托人拥有法定的无条件单方解约的权利,因此不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律师工作未开展,即合同未开始履行,不应依据合同收取律师费。
为承揽业务而投入的前期工作,包括法律咨询及查阅案件资料等时间上的损耗。笔者认为不应该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条款计费,而应纳入法律咨询服务范畴,区别看待:
如果律师方确实花时间研究过案件及给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客户方支付一定咨询费是对律师劳动的尊重,更是对双方相互信任的一种感谢。反之,有些律师并没有认真查阅资料和详细了解事实经过,只是简短的口头交流,律师方基于过往经验简单作答。无论是否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此类时间付出都应纳入律师“拓客风险”,除非双方对咨询收费有过约定。
4、律师工作已正式展开,有关律师费的退还问题。
(1)争议点是退还全额还是退还部分。
律师的执业成本是自己付出的宝贵时间,不能因为没有实现客户预期,就失去获得报酬的权利,更何况律师工作价值多数时候难以衡量。(例如客户预期结果是100分,委托律师实现了70分,假设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会是多少分呢?事实上,没有假设。)而争议点不在于工作开展后,是否有权收取律师费,而是委托代理合同中律师费支付比例、法律服务费金额的合理性问题。
(2)在退还比例问题上的难点。
A 律师工作是很复杂而琐碎的,有些工作是当事人看得到的,有些工作是当事人看不到的。
B 退还多少,基于律师为案件付出的工作量及时间的持续变化,很难做出明确约定。
C 既然服务收费无法与具体的工作量联系,那可以与阶段挂钩。将一个诉讼案件,按照诉前谈判(含发送律师函)、立案后的诉前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拆分成不同阶段,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每个阶段的律师费支付或返还做更具体的约定。
但法律服务合同中的付费过于复杂虽然对客户方有利,但未必会被律师方接受。除非是大厂,一般性的公司企业对律师方的议价能力都很弱,更何况委托人是自然人。
D 在依据合同占理的情况,退费属于“退是人情,不退是本分”。能不能从维护客户关系或树立口碑的角度,请求在律师费上给予照顾呢?
对普通老百姓而言,一辈子可能也打不了一次官司。法律服务需求低频以及法律服务的单次博弈的特性决定:当下利益最大化或许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最明智的选择。
5、有关律师费的计算或支付发生争议,对客户方更显不利。
(1) 客户方已经将律师费全部支付后,涉及金钱利益中的“讨要方”往往更被动,更何况对方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因法律服务而进行法律维权的道路不好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 在律师不会因涉嫌违纪可能遭受处罚的背景下,只是因为律师费的多少问题产生争议,客户方去投诉未必能够获得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第三方机构调解失败,客户只能选择诉讼。客户想寻觅愿意“告同行”的律师会比较“难”,因讨要律师费而再次支付律师费,代价很高!
(3)退费风险主要来自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利条款和法律服务中信息不对称的特性,如果结合真实案例更能说明在纠纷发生后,客户方的风险会在哪里。后续,笔者寻找有关案例并单独发表,作为本篇所述内容的延续。
笔者开启[购买法律服务说媒体号]是本着客户方的立场出发,专注于法律服务领域,输出与法律服务和律师费有关的文章,包括但不限于:
如何看待律师行业及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问题?
如何选择律师及评价律师工作?
如何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更有利于客户方的委托代理合同?
如何对律师费条款进行更公平更合理的设计?
如何转移或降低诉讼成本,尤其是避免律师费的不合理增加?
如何解决因行业信息不对称给法律服务消费者带来的困惑及风险?
本文以上内容是有关“律师费退还话题”所做的探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律师费还有更多重要话题,欢迎参详笔者之前的文章。社会科学里再小的问题,都不会是只有一个简单答案,有关于律师费的退费风险的话题,相信业内优秀人士一定有自己的方式、方法、建议、策略,笔者希望以上内容抛砖引玉,承邀各位把这个话题讲全说透,无论是事例还是观点,都欢迎分享,评论区恭候大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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