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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05:43:31

2021年11月,本所接待了一例上门咨询,咨询人作为出借人被借款人起诉,提供的起诉状中原告诉称的内容吓到了咨询人和接受咨询的律师。本所主任吴逢刚律师接报后,亲自参与了接待,做出了相应的法律分析和风险告知。在两位咨询人明确了委托意向后,本所指派吴逢刚律师、李阳律师和薛炜钰律师(时为实习人员)共同承办该案。该案历经本所律师多番调查取证,5次庭审,4起波澜,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及判决结果:

根据案涉《抵押借款协议》及实际借款交付情况,李某向周甲(周乙)借款属实,虽然存在利息过高情况,但双方均确认该款本金至今尚未还清。结合李某签字确认的《抵押借款协议》、《委托书》及浙A某号牌车辆的交付情况,李某将前述车辆质押给周甲等事实存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对此法院认为:

(一) 《抵押借款协议》载明逾期或未支付利息……,抵押物由出借方全权作出处理,李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委托书》载明:李某如逾期不能还借款,不可撤销的委托全权处置借款时(质)抵押的(质)抵押物;……李某……如不主动联系甲方视为放弃本人的质押物或赎回权;质押物在处置后,李某不得追究甲方责任。而在履行中,2020年9月7日李某向周乙发微信称:“你们看着办吧,车子你可以怎么变卖掉就卖掉,也没关系好吧,我们一下子还不了,反正到一定时候如果你车子要在,我会给你送回来,不在算了,无所谓了。”可见在质押借款当时及履行中,李某均表示未还清借款的,由周甲(周乙)处置车辆,其均无异议。该承诺系李某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涉及第三人利益,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但对李某本人当然具有拘束力,结合周甲(周乙)已处置车辆的情况,李某要求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二) 案涉借款本息李某至今未还清,无权要求返还质物。且即便该车仍在周甲(周乙)占有之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周甲(周乙)亦不得直接将作为(2018)XX民初11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涉案车辆交付作为该案被执行人的李某。

(三) ZL公司对浙A某号牌车享有抵押权已经(2018)XX民初1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如其认为抵押权受侵害,可另行起诉解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作为被执行人的所有人李某并不能据此主张无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感悟:

(一)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要培养和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尽量避免先入为主;律师要谦虚谨慎,但不要妄自菲薄,律师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助推案件审理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视。

我国自古就有“无谎不成状”之说,这种陋习至今仍有存留。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本所律师进行了多番调查取证,历经五次庭审,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终于摆脱了原告诉状的影响。在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口称“车辆转让”,而承办律师根据其他证据认为行为性质应为债权转让同时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因转让文书与车辆全交案外人唐某保管,没有证据呈堂,与法官发生了比较激烈的观点碰撞时,律师也应当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最终才能引导法庭查明了本案的事实,作出了令原、被告双方均信服的判决结果。本案中,专业律师要准确研判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将推断的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转化为法律事实,有力推动了案件的审理。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一方面,原告未清偿债务,被告作为担保物权人有权不返还担保物;另一方面,因该担保物属于被执行财产,被告作为可能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依法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两方面都不允许被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本案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初,败诉的结局似乎就已经注定了。当然,这要以查清本案事实为前提,而人们对事实的认知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

(二)对于当事人,要重视手机短信、微信等保存证据的重要性。

律师建议,所有的沟通都要留痕,最好保存双方确认过的书面材料。但现在的生活、工作节奏很快,当事人在社会交往和工作生活中往往难以做到保留完美的证据,而发生过的事情大多是有迹可循的,手机作为重要的随身工具,在存留事实方面的重要性,对当事人来说越发重要。本案中,被告周甲保留的与第三人唐某间的通话记录和微信朋友圈记录,证明了周甲在本案起诉前早已将车辆转移给唐某占有的事实;周乙的保留的微信记录,证明了被告在处置车辆前告知了原告,在诉讼中明确告知了债权受让人的名字和电话等信息。因此,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基于各种考虑对手机定期清理前,要三思而后行。


承办律师介绍


吴逢刚律师,司乾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杭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领航工程’研修班”结业;浙江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委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协税务专委会、文化产业服务专委会初始委员,杭州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九届律师协会青委会委员。 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的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担任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决策参考。


李阳律师,司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司法务部副主任。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热心公益,协助同事已办理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以热情、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多次受到委托人的称赞,在执业5个月时就收到委托人的感谢锦旗。擅长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


薛炜钰律师,司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法律部、家事法律部副主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2021年4月加入团队。工作期间,协助吴逢刚主任办理民商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二十多件,处理顾问单位事务数百件。曾获:

2017 社会工作专项奖学金;

2017 第十一届"指南针杯"在杭高校律师辩论赛 冠军;

2017 浙江省第四届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法庭辩论类) 三等奖;

2018 浙江省第五届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法律演讲类) 三等奖;

2018 第二届"龙图杯"全国高校法庭辩论 最佳书状 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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