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为丙入学假离婚并签订协议,约定连同房屋在内一切财产归乙,后甲要求复婚遭拒并乙起诉甲过户该房屋。张盼律师提出,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不是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法院应该按公序良俗公平调整,最终经法院主持双方重新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拨乱反正,力挽狂澜,改变不利的法律环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外地农村户籍)和乙(本市城市户口)原系夫妻,有一子丙。在丙即将达到入学的年龄时,因为丙出生在甲的外地老家,户籍也登记在甲老家,但是,甲、乙二人想让丙在本市入学,且甲、乙二人也看中了甲和乙本市居住地家门口的A实验小学。所以,为满足A实验小学的新生入学条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当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同一户籍,并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同时兼顾甲不能放弃外地农村户籍(宅基地等相关权益)的想法,甲、乙二人协商一致决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通过“离婚后丙由乙抚养,并将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约定为归乙一人所有”的方式,让丙符合A实验小学的新生入学条件。
为了使丙能够清清爽爽的入学,乙提出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甲认为自己和乙本来就是“假离婚”,遂表示同意。甲的哥哥丁得知此事后劝甲慎重,但是,甲表示自己为了丙入学的问题,已经下定决心这样做。于是,甲、乙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丙由乙抚养;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
此后,虽然甲、乙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甲、乙二人以及丙继续一如既往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丙顺利入学后,甲向乙提出复婚。乙一直以自己工作忙为由拖延。一段时间以后,甲、乙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乙向法院起诉,要求:
1、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补充支付甲应该支付的丙之抚养费。
2、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乙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乙的名下。
甲应诉后向法院陈述,自己和乙是“假离婚”,所以,不能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法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应该得到履行。
甲发现本案的法律走向严重对自己不利,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很多人对所谓的“假离婚”问题的理解通常是: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并离婚手续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双方再办理复婚手续。所以,这些人会在内心里面以为“假离婚”类似一种“合同”或“契约”行为。但是,因为国家法律是禁止人们就人身关系达成“合同”或“契约”的,所以,当事人之间关于“假离婚”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据此,法庭认为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这一观点在法律上是无可非议的。这就是甲发现本案的法律走向严重对自己不利的根本原因。可是,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人们就人身关系达成“合同”或“契约”,但国家并不法律禁止人们就“人身关系以外的财产内容”达成“合同”或“契约”。所以,本案中,如果甲和法庭纠结“自己和乙是‘假离婚’,所以,不能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的问题,本案的法律走向肯定是对甲不利的。因此,依法从根本上调整甲的应诉对策,是我们具体处理好本案的关键。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认为,要具体处理好本案,我们必须首先改变法庭关于“因为‘假离婚’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因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所以,《离婚协议》是应当履行的”的简单思维惯性。我们应该引导法庭这样去全面思考“假离婚”的问题,即: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人们就人身关系达成“合同”或“契约”,但国家并不法律禁止人们就“人身关系以外的财产内容”达成“合同”或“契约”。
因此,在“国家并不法律禁止人们就‘人身关系以外的财产内容’达成‘合同’或‘契约’的情况下”,人们也就是当事人在就“人身关系以外的财产内容”达成“合同”或“契约”时,当事人达成“合同”或“契约”的本意,对“合同”或“契约”内容的影响和制约就很重要了。
为此,张盼律师首先向法庭提出,在本案中,我们不再探讨“假离婚”的问题,而是需要重点探讨甲、乙双方在离婚问题以外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意是什么的问题。
张盼律师向法庭提出:
1、关于乙要求“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补充支付甲应该支付的丙之抚养费”的问题。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甲应当自离婚之日起支付丙的抚养费,但是,甲、乙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乙二人以及丙继续一如既往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此事实说明,甲、乙双方在离婚后,已经用自己的行为改变甲支付丙抚养费的方式,或者说乙虽然可以要求甲今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丙的抚养费,但是,乙不能否认“甲、乙双方在离婚后,已经用自己的行为改变甲支付丙抚养费的方式”的事实,而重复向甲追索丙的抚养费。
2、关于乙要求“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乙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乙的名下”的问题。
根据:①A实验小学的新生入学条件的客观存在。②《离婚协议》中写明的“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显然存在不合理的质疑;结合“③甲、乙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甲、乙二人以及丙继续一如既往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事实”这三个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我们应该可以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推断,《离婚协议》中写明的“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这一内容,显然是为了让丙清清爽爽的满足A实验小学的新生入学条件而产生的,并不是真实的代表了甲“基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而产生的“财产分割之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法庭不能不考虑前述证据高度盖然性的问题,不能不考虑“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这一内容产生时,甲的主观意思是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为了“让丙清清爽爽满足A实验小学的新生入学条件”的问题。如果问题的内容是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甲显然是有权要求法院针对“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这一内容,公平、公正的按照公序良俗进行调整的。
同时,张盼律师还对乙严肃而真诚地指出,虽然在法庭上,我们没有必要探讨“假离婚”的问题,但是,甲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法院针对“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这一内容,公平、公正的按照公序良俗进行调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乙也应该考虑:如果甲主张“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乙,所有的债务归甲”并不是甲真实意思表示,那就必然会带来的“甲、乙双方都需要付出巨大诉讼成本”的问题。
张盼律师认为,对本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采取“一意孤行”的方式进行处理,都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张盼律师建议法庭将本案由单纯的给付之诉改变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法庭采纳了张盼律师的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的所有问题均根据甲、乙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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