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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己写还是找律师写好,合同纠纷中笔迹鉴定应该由谁申请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23:57:45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原告诉被告欠款,提交署名为被告的欠据作为证据,被告否认欠款,也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情并不复杂,但对于笔迹鉴定应由原告还是被告申请,近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操作经验,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合同纠纷中笔迹鉴定应该由谁申请?


(一)案情简介

笔者之前曾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某装饰公司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归还欠款,并提供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上落款处的签名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但被告对《买卖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加盖被告单位印章的真实性同时提出异议。庭审中,法院经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均不愿意提出鉴定申请。

(二)观点及理由

案在审理中,及双方代理律师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上虽然签署的名字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加盖有被告单位印章,但现在被告否认了该签名与印章的真实性,故原告的证明责任尚未完成,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上的签名确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所签以及加盖的确为被告的单位印章,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证据才能达到支持原告主张的效果,因此应当由原告继续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由其提出鉴定申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已经提交了签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名字和加盖被告单位印章的《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应当转移给被告,现被告否认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理应由其申请鉴定证明该签名和印章的非真实性,才能支持其抗辩主张,否则被告只是单纯的否认,没有相应的证据,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纠纷中笔迹鉴定应该由谁申请?


徐宝同律师解析意见

从学理上讲,一方当事人提交私文书作为证据方式,假如另一方对该私文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仍由以该私文书作为证据方式的一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这其中所隐含的风险是,假如另一方当事人对该类私文书上的签名或者印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需要通过专业鉴定就此作出认定时,倘若限于某种技术上的障碍,有关鉴定机构最终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时,以该类私文书作为证据方式的一方当事人最终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今我国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的情形广泛存在,因此,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仔分配。涉及到公共政策与司法导向功能的考虑。

在我国目前国情条件下,民间的诚信意识较为淡薄,以至于这种劣质观念也时常殃及诉讼活动领域。主要体现在,作为被告的债务人为了拖延诉讼抑或借以逃避债务,在诉讼上明知原告提供的原始债权凭据如欠条、借据、合同等确系自己所为(具有真实性),却仍主张系原告伪造其签名或印章。这种情形较为普遍。为此,如果将申请鉴定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除了鉴定的进行需要耗费时间以外,还要由原告预付鉴定费用,即使最终鉴定结论确认这些债权凭据上的签名、印章具有真实性,法院据此作出原告胜诉的裁判,在许多情形下,不但对被告所作恶意主张及迟延诉讼的行为在立法上并无进行制裁的根据,还因被告早已转移财产或缺乏还债能力,原告最终获得的是一纸空文,还要负担鉴定费用。

在庭审实务上,徐宝同律师团队也曾遇有这种情形,在质证阶段,为了迟延审理程序的推进,借以达到最终有可能逃避债务的目的,面对债权人所提交的借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证材料,债务人当庭表示,对于债权人所提交的没有原件的书证材料,一律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债权人所提交的全部书证原件上的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要求债权人一律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鉴定费用。可见,这种证明责任分配的结果从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上也会对社会产生广泛的消极影响,无异于在鼓励社会上的债务人要采用同样的方式,借助司法力量在诉讼上占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制高点,即使在诉讼程序上严重违背诚信也并无受处罚这反而助长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私文书真实性恶意争执

合同纠纷中笔迹鉴定应该由谁申请?

因此,在目前我国国情条件下,因类似情形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功能,基于维护当事人之间诚实信用的需要,在本案以及类似的案件情形下,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私文书作为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证据方式,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利文书的真实性(特别是其中的签名、印章)提出异议时。改

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就其抗辩主张负担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似应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与民风。

换言之,在本案中,应由对该私文书即《买卖合同》上的签名或者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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