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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看判决书上诉怎么收费,诉讼费谁来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21:14:52

打官司除了时间成本,就是金钱成本了,一般拿到受理通知书的同时,会有一份缴纳诉讼费的通知,扫一扫就可以缴纳,非常方便。想当年,我办建筑工程施工类纠纷的时候,几百上千万的标的,诉讼费都是大几十万现金,我得先让公司把钱打到我卡上,我再取出来,去法院定点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然后再把票据寄给法院。那几十万的现金,就随便提了个塑料袋,既兴奋又刺激,用机子验钞的时候,唰唰唰的,真香,空气都是甜的。

在民事与行政领域提起诉讼时,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时,上面都有一句话,7日内缴纳,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那为什么刑事诉讼领域不用缴纳了?比如,逾期不缴,按自动放人处理。那是因为刑事领域公诉机关提供的是特定的公共服务,既为受害人声张正义,又为整个社会打击犯罪,维护秩序,承担诉讼成本的是咱们纳税人,而民行案件不同,受益人是当事人自己,非整个社会,当然要当事人自己来承担成本。

如今的案件受理费主要是适用2006年出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费用计算方式基本就两种,要么按标的金额,要么按件。按标的金额是按金额的缴费梯度,有很多网络计算器直接可以算出来,有些案件是按件,比如一件50元,一件300元这样。差别就在于按金额还是按件,有时候得要跟立案庭的同志吵起来,我就“吵”过两次。

第一次是执行异议之诉,代表的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作为原告诉讼请求是1.不被追加,2.不承担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的清偿责任。当时在中院立案的时候,我跟立案庭的小姐姐说应该按件收取100元,但小姐姐认为应该按未出资范围内200万元缴纳,若不减半收取诉讼费高达2万元。但是问题是缴纳多少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说清楚,各个地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比如江苏高院出具的规定就认为应该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那广东高院的规定就认为只有案外人是按财产收费标准。因此,案例中包括最高院的案例,都有按标的的,也有按件的。

当时立案的小姐姐给法官电话沟通了一下,认为这是追加裁定未生效的案外人对特定财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该按标的金额;但我认为我们的“原告身份”是被执行人,应按件收费。执行异议之诉有个15天的起诉期,要是小姐姐不给我立案或者按标的金额,我当事人都亏大了。但是这个时候讲道理是没什么用的,因为没有第三者可以出来评评理。

于是,一怒之下,我走了,我决定第二天再去,就做了2件事:第一件事,找了最高院按100元按件收费的案例,“司法爸爸”的话才是最权威的;第二件事,换了一个窗口换一个小姐姐。果然,第二个小姐姐或许是在看到案例先入为主的基础上,又找了之前我立案的那个小姐姐讨论了一下,最终决定按件100元收费,因为已经入系统了,只能是之前处理的小姐姐负责登记。


还有一次,我代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对A案件某笔金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里含有金额,事前有点担心,果不其然,立案庭就按金额缴纳,本应按件收费是50元,结果按标的就是5000多元。为使案件尽快立案,且金额负担不大,就采取先缴费后退费的策略。

诉讼费计算有误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就像最高院在再审审查中【(2020)最高法民申6108号】认为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故裁定驳回XX的再审申请。

在我这个代理的案件,我认为是非财产案件,本案应当清偿的具体数额与本案无关,因为A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只是因为A案件中的实际控制人与我这个案件的被告是夫妻关系,我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是确认之诉。简单来说,这个案件的目的就是,确认妻子要对之前丈夫公司的那个笔债务对我们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诉讼费应按件50元收取,在向法院提交了复核申请后,法院在判决就认定本案诉讼费为50元,其他费用退回,由于这个案件最终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此举实则是在帮这个被告省钱。

然而,被告丝毫不领情。二审法院计算上诉费时发生了同样的错误,按标的金额计费,二审是全额缴纳,上诉费为1万多,还把一审的诉讼费给改判了,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煞费我苦心,本来150元搞定,结果多花了1万5。另一方面,也说明这债务人宁愿花一大笔钱拖时间都不愿意积极履行债务,哎,这就是老赖本尊了。

所以,大多情况下立案庭的工作人员都是比较专业的,诉讼费金额不会错,但是有些案件存在争议明明可以省钱,却偏偏要花,是因为喜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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