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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16:56:44

六、80后的她涉嫌诈骗100余万元,经律师辩护涉案金额减半

从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抓,到2016年8月16日一审判决,80年出生的她获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追缴犯罪所得56.5万。

当笔者带着事先拟好的刑事上诉状去看守所会见,准备让她在上诉状签字捺印时,从她脸上看得出她心情比以前好多了。她非常感谢我为她付出的努力,表示上诉改判可能性不大自己认命了,不再上诉,只求早日发监入狱服刑。

当初公安机关指控她诈骗的金额高达100余万元,极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已被关押在看守所一年多案子一时还没结果,她一度情绪很颓废陷入绝望,经常在笔者去会见她时禁不住哭泣,说在看守所呆够了,恨不能早日结案早日解脱,哪怕判她死刑行也认命了。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笔者每个月都去会见她几次,每次会见后也会根据她提供的线索告诉她她父母,笔者也多次亲自帮她搜集无罪证据,但大多无功而返。

笔者结合会见情况认真阅卷,结合阅卷情况再次会见核实有关案情,并向办案机关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而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采纳了笔者部分辩护意见,在向法院移送起诉时已主动剔除部分犯罪金额。

笔者认为,该案因民事纠纷引发,而且被告人为被害人出具了不少的借条和欠条,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行为上也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侵占他人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为她作了无罪辩护。

尽管一审法院最终未能采纳笔者无罪辩护意见,但还是部分采纳笔者建议,将近58万元的涉案金额剔除,最终只认定被告人诈骗金额为56.5万元,大幅减轻了被告人的刑期,收到了当事人非常满意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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