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刑事控告是指,遭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常为被害人用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控告成功也需要一些限制条件以及法律所规范的流程,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学习这一刑事问题。
【案例提要】
甲于2014年期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称乙、丙犯诈骗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故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交了《证据目录》,且称里面所列证据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并证明自己已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该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xxx)浦刑初字第xxx号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0xx)钦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自诉人又以同样的罪名控诉被告人乙、丙,要求给予刑事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虽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可知,自诉人的控告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故即便甲又进行上诉,但因缺少确凿的被起诉人罪证,仍被裁定不予受理。此处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还有一个原因,即认为诈骗罪之罪名不在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范畴之内,此处二审法院进行了修正,即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可以认定为公诉案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转化为了自诉案件。但此处纠正并不影响甲缺乏证据,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甲的起诉,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对自诉人的控告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但在日常所遇到的大多数刑事案件,几乎都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其包含范围最大,适用情况最多。
一、控告的主体
可以进行控告的主体比较局限,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即签订了委托合同的律师可以进行控告。
二、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控告
在生活中,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情形最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控告流程
(一)由律师判断案件性质,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以及成案可能性等。若确认犯罪事实,各项因素综合来看进行刑事控告是最可以保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手段,则进一步分析该案件由哪一地区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所以分析管辖权是控告准备流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步。
(二)制作证据材料清单以及制作符合规范的控告书,做好万全准备。材料清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控告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身份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材料、住址、联系方式等)
2. 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同上)
3. 刑事控告的具体诉求及理由
4. 不法行为的方法、手段
5. 不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6. 不法行为的状态(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中止/既遂等)
7. 不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8. 被控告人(单位)获利情况或控告人(单位)损失情况
9. 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否形成、灭失
10. 控告人(单位)曾采取的救济手段及救济情况
11. 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关的其他情况
12. 相关联的其他证据材料。
控告书格式如下:
(三)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
具体流程: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公安机关作出答复
1.公安机关接受控告: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3.作出答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由
(一)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二)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三)经过审查,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为亲告罪,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五)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
(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控告、申诉大致分为两个大类,详情如下:
(一)涉检事项
1.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 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 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2.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的条件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公安机关提出:
1.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 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 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 控告公安民警违纪的;
8. 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1.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 控告法官违纪的;
5. 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问题延伸】
一、刑事控告与刑事举报
(一)定义区分
刑事控告是指,遭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刑事举报是指,被害人之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二)主体不同
刑事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刑事举报的主体只能是第三人。
(三)举报、控告与报案的区别是,报案不能明确指明犯罪嫌疑人,而举报和控告不仅能指明犯罪嫌疑人,还能指出犯罪事实。
二、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公诉案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控告的大致流程、可能面临的情况以及对应的救济方法如下:在被害人以及其近亲亲属、法定代理人整理好控告所需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后,一般会有三种结果,一为进行刑事立案,二为不立案,即裁定不予受理,三为无回应。针对第一种情况,即公安机关或其他接受控告的机关已认定犯罪事实,属于控告的初步成功。而如果出现后两种情况,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受案且不出具受案回执,可以向经办部门所在的公安机关提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对相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请求。而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立案,经过检察院立案监督还是未能立案的,在证据材料掌握情况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可依法通过法院自诉的方式提起控告,要求法院予以立案。
而在刑事案件控告的准备阶段,专业刑事控告律师会帮助分析案情,梳理证据,确定管辖的地域,及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管辖部门报案,或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时,尽快进行下一步救济,避免受害人或其亲属浪费时间,错过最好的控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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