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讲一讲,在北三县限购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的问题。
2017年6月,廊坊出台限购政策,外籍人口如果没有三年社保,就不能在北三县购房。
但很多人是在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限购政策出台后,因为买受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双方的合同不能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但是很多人提出解除合同,往往不是在限购令出台之后马上提出,而是时隔一年多再提出。
这个时间提出解除的话,由于房子的价格跌幅较大,势必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是有赔偿义务的。
该怎么赔呢?
我认为,首先要对现有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举个例子,可能原来这个房子买卖的时候200万,一年以后,这个房子只值100万,跌了100万。
根据过错程度,比如说买受人未及时提出解约,过错占到70%,出卖人占到30%。法院会判决买受人承担70万的违约金。
这种判决对出卖人也算公平,因为买受人没有及时提出解除合同,对于扩大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担的责任要多一些。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在限购令之前签订的合同,由于买受人没有购房资格,都要解除呢?
不一定。
有些人在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把房子过户给买受人指定的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因为买受人完全可以找到一个具有购房资格的人,把房子过户到这个人的名下,双方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有朋友会问,为什么会指定过户给第三方?
因为有些买受人本意是炒房,或者他预料到之后会出台限购政策,这才指定过户给第三方。
这种约定的最初目的,无论出现什么限购政策,都要把这个合同履行下去。
但是实际情况中,因为房子贬值比较多,买受人不愿意找有购房资格的人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能解除合同吗?
我认为不可以。
为什么这么说呢?
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极力促成合同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找一个有购房资格的人买,并且把房子过户到这个人名下。
但是你不去找,这算是极力促成条件不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所以,我认为买受人在没有找有购房资格的人积极促进履约的情况下,没有权利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北三县限购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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