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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有必要找律师吗,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拒赔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03:33:12


增驾实习期、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未年检、准驾车型不符、酒驾、醉驾、毒驾、超载、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改装加装机动车、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停运损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等情形都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论是受害者、驾驶人、肇事者遇到保险拒赔时该怎么办呢?

通常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均会以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也会根据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已经加粗加黑,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来进行免责;还会围绕公共安全、立法本意等法理方面进行免责的辩解。

保险公司拒赔后,部分受害人、驾驶人、肇事者通常会自认倒霉,自行承担损失,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成为顺理应当的事情。这些拒赔情况通常发生在商业险的保险事故中,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都是可以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所以本文对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拒赔的处理不再进行过多的阐述。

在商业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赔,该怎么办呢?不要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工纠缠!因为这些拒赔情形支公司、分公司的理赔员工是没有权限进行理赔的,必须经过省分公司审批,审批程序十分严格,一般不会通过审批。所以与保险公司理赔员工进行纠缠没有任何效果,最后都是自取其辱。遇到这种情况,走司法程序,委托律师直接起诉,才是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唯一途径。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送达签收单等组成,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显示,也有部分在保险单上进行特别约定。

上述的保险免赔情形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一种是违反法律一般性规定及或险合同约定,比如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改装加装、增驾实习期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上述两种情况,处理的方式是不同的。

首先说下违反法律一般性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就成为保险公司拒赔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

其次说一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有人说,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拒赔时应当的呀!别忘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提示说明的规定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只需要举证其作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就可以,这里强调一下,保险公司并不需要尽到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尽到提示义务一般提供的是保险条款,而保险条款对责任免除是加粗加黑了的,法院也会基于此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此时你就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向法院提供保险条款签收单、投保人声明,如果没有,那就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将保险条款送达投保人,自然保险公司就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这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纸质保单已经慢慢退出市场,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线上购买保险的服务,既然线上购买,投保人签字就无法进行,一般保险公司会通过电话录音,并将保险条款等电子保单发送至投保人指定邮箱,来对责任免除进行提示说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工很难提供这些证据,所以部分法院会以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比如,(2018)豫04民终3393号判决法院认为:人寿财险北京宣武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送达方式是电子送达或者薛现通同意以电子邮箱方式接收保险条款,人寿财险北京宣武支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是否实际向薛现通电子邮箱送达了保险条款,故人寿财险北京宣武支公司关于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薛现通送达保险条款、完成了保险条款送达义务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人寿财险北京宣武支公司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亦不能证明其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尽到提示的义务,保险公司就一定可以免责拒赔吗?也不全是,如果事故的发生原因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不能因为驾驶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可以免责。比如,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刹车失灵、车辆自燃、对方车辆全责等等。(2018)云26民申35号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A无证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不完全正确。王A无证驾驶的行为与此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证驾驶本身并不是此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王A无证驾驶是在自己的行车道内驾车行驰,在这种情况下王A无证驾驶的行为与此事故发生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因果关系,即便王A无证驾驶的行为错了也不应负此事故的任何责任。

本文在保险拒赔处理上提供了一些可行性的解决办法,最主要是为了能帮助受害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笔者并不希望这些解决办法成为肇事者违法违规驾驶的心理依靠,笔者再次提醒大家要严格遵守“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行为规范,心中牢记警察蜀黍“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的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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