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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刑事命案律师,庭审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01:26:07

□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公诉人出示涉案财产的相关证据,法官讯问被告人李某富对证据的处置意见时,其一脸不屑地说:“既然这样了,我的财产想拿走就拿走吧。”

旁听席上出现一阵杂音。

审判长韩轩当即回应:“被告人的言论是错误的。合法的财产宪法和法律依法予以保护,违法的财产或者犯罪所得的财产必须依法处置。法庭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置涉案财产,违法所得必须追缴,合法财产依法保护!”

庭审现场顿时静了下来。

这是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富涉黑案时的一幕。《法治日报》记者全程跟踪采访此案庭审过程,感受到法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严谨、公正。

“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必须始终坚持法定标准,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济源市人民法院院长韩轩说。

第一被告人李某富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小庄村把持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23年,群众背地称其为“皇上”“南霸天”,多名被害人被打后不敢报警、不敢住院,有的被害人甚至被迫远走他乡。

检察机关将李某富涉黑一案移送到济源市法院时,案卷多达200多本,是用一辆面包车拉到法院的。涉案被告人43人,涉嫌51起违法犯罪事实,查扣涉案财产5.28亿元。

“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又是异地指定审理,就由我担任审判长吧。”曾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担任多年副庭长的韩轩迎难而上,与员额法官范红海、王浩杰组成合议庭。

“涉黑案件的审理更要体现出庭审实质化,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此案要办成精品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要经得起检验。”韩轩与合议庭成员夜以继日地阅卷,拟写阅卷笔录。

记者注意到,此案中,济源市法院创新了庭审模式。

被告人出庭有合有分。法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通报被告人诉讼权利,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发表公诉词时,被告人全部到庭;审查51起违法犯罪事实、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逐个到庭。整个庭审环环相扣、井然有序。

庭审的第二轮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合并进行,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审过程又严谨、有序,毫无拖沓感。

审判长在每天正式开庭前,都会对前一日的庭审情况进行“庭前3分钟”总结点评,该回应的当庭主动回应,指出有关诉讼参与人的不当行为,把问题说在法庭。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在不影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前提下,我们没有墨守成规,而是量身定制了庭审模式,保证庭审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韩轩解释道。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被告人进行辩解时,法庭不仅重视,还当庭要求公诉人进行回应。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富的部分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确,应为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李某富的辩护律师当庭就部分事实的定性问题提出异议。

公诉人回应道:“被告人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相关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争议进行了明确回应:被告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借故生非,纠集多人随意、当众或伺机殴打被害人,其行为目的并非要与被害人斗殴,也不是单纯的要伤害被害人的身体,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20天的庭审结束后,记者发现,庭审笔录长达1032页、51.8万余字,诉讼参与人消耗盒饭1.2万余份、矿泉水400多件。一审宣判时判决书长达473页,涉案财产处置表就有30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得到回应。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9名组织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前不久,全国扫黑办召开挂牌督办案件新闻发布会,李某富涉黑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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