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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区找盗窃案律师,重庆长寿区找盗窃案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1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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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忠,男,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5年XX月XX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XX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忠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X月XX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忠因与被害人何某某感情纠纷,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XX小区“XX”超市门前,持榔头击打何某某的后脑一下,又持匕首捅刺何某某右胸等部位,后被现场群众及时制止。

致何某某的后脑、右乳、胸口、左手臂、下颌等部位受伤。

之后现场群众报警,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将张某忠抓获。

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作案工具榔头、匕首各一把予以提取。

被告人张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忠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榔头击打被害人后脑,持匕首捅刺被害人右胸等部位,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忠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忠犯故意杀人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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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 故意杀人罪的大概赔偿多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Kill crime)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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