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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可靠的刑事官司律师哪里找,长沙国金中心lv是正品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14:35:53

作者: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易永锋

2022年5﹒20期间,长沙国金中心LV专店涉假案件一度冲上各大网络媒体的热搜榜首,并且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国金中心和LV品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LV品牌也因为本次突如其来的负面舆情导致销售锐减,甚至还造成大量已经完成的订单都纷纷要求退货。目前LV公司已就该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虽然该案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但是不代表已经确认的法律事实就一定符合该案的客观事实,究竟是LV专店欺诈消费者?还是消费者故意调包之后恶意索赔?抑或是消费者被第三方欺诈?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交了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即可证实其从LV专店购买型号为VAUGIRARD手袋的事实,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假包就是其在LV专店购买的商品,但是法院却将是否交付真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LV专店,最终因为LV专店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并因此给LV的商业信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那么类似问题的企业品牌保护应当如何设防?此后我们还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注意事项?

从长沙国金中心LV店涉假案件的视角看企业品牌保护应当如何设防

长沙国金中心专店

一、如何正确理解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消费欺诈案件启动的必要前提,所以消费欺诈的认定也一直成为我们司法实践当中的难点之一。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消费欺诈的认定一般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二是,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三是,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知,并且基于该错误的认知做出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如果遭遇类似LV的消费欺诈诉讼,经营者应当如何应诉?

首先,应当尽快梳理和还原涉案产品的报关(进口货物)、进货、保管、销售、商品检验交付等全过程的相关事实,确保经营者交付给消费者的产品为全新正品;其次,对消费者的身份、职业以及投诉或诉讼的起因做全面的背景调查,以排除消费者的恶意索赔动机;最后,对消费者主张索赔的商品质量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方法、送检过程做全面的客观分析,重点确认鉴定对象与经营者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是否一致?以防止消费者调包之后再委托鉴定的风险。如果遭遇类似LV的消费欺诈诉讼,笔者建议,应诉的重点必须围绕消费者提供的鉴定对象与经营者交付的商品是否一致进行举证,否则很容易陷入类似的败诉风险。

从长沙国金中心LV店涉假案件的视角看企业品牌保护应当如何设防

三、法院将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是否合理?

鉴于本案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近一年之后才向法院提起消费欺诈的民事诉讼,因为LV专店系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南区域的唯一直营店,作为一家国际知名奢侈品牌的销售单位,并且还是在长沙最具地标性的国金中心,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该专店在湖南开业12年以来亦没有发生过任何涉假的投诉与诉讼的先例,且在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LV专店不存在售假的事实。此外,该案一审判决还确认消费者的男朋友在与经营者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存在有不利表述,但是又没有明确具体不利的事实,所以结合消费者的起诉时间和日常生活逻辑分析,完全不能排除消费者故意调包之后恶意索赔的嫌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消费者应当对涉案的假包系LV专店当初交付给其的商品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也规定,经营者仅对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六类耐用商品在销售商品之日起六个月的瑕疵争议承担举证责任。言下之意就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六个月之后的商品质量瑕疵争议举证责任在于消费者。但是本案两级法院均以经营者作为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其收货、售货应有明确的出入库清单和严格的管理流程,能证明收货、售货的时间、货号、购买者信息、货款流向等,且应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对其售出商品的可识别性应该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笔者个人认为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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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再审申请未能得到支持,如何救济企业品牌权益?

基于本案不能排除消费者故意调包之后恶意索赔的嫌疑,并且最终索赔金额高达伍万余元,所以不能排除该案背后还存在诈骗犯罪的嫌疑。此外,消费者收到LV专店三倍赔偿款之后特意选择5﹒20期间引爆媒体,导致LV品牌及销量双双遭受重创。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完全不能排除本案消费者或串通第三方共同实施诈骗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嫌疑。鉴于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诉争的商品为假包,那么必然还有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或犯罪嫌疑的事实。如果再审申请未能得到支持,品牌方完全可以考虑启动刑事控告程序,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可还原本案的客观事实,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从而实现企业品牌声誉的合法保护。

五、如何防范LV专店类似的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本案法院的裁判逻辑,类似的消费欺诈诉讼非常容易复制,势必因此给企业的品牌声誉和区域的营商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为此,建议我们的生产者、经营者尤其是知名品牌企业应该尽快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溯源系统,赋予每件产品唯一且独立的条形码可供售后溯源。对于销售企业而言,还应当严格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3条之规定结合产品溯源系统建立健全物流、进货、保管、销售、交付等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是大件物品或奢侈品牌产品,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购销商品的条形码,并对产品质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选定等,以彻底杜绝消费者故意调包之后恶意索赔举证不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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