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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08:58:53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4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已裁定受理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5日指定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担任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1日,向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申报地址:1、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恒隆广场33层2、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工业园区云锦路10号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联系人:宋俊俊、马银龙,联系电话:15398466660、199088470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玉溪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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