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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找律师给员工谈赔偿,老板找律师给员工谈赔偿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08:02:10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条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定性,究竟是劳动争议还是侵权纠纷,存在很大争议。

A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因过错履行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属于劳动争议。

B观点认为: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本质是侵权行为,应当在侵权法律制度框架下解决此类纠纷。

司法实践中存在踢皮球的现象。如果用人单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能会不予受理。但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向法院起诉,有些法院又认为这属于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

三、案例

1、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春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22678号)

要点: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春于2018年7月1日起入职原告中联重科,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被告的岗位为配件部门库管员。原告此后担任贵阳仓库负责人。2021年6月30日,原告对贵阳仓库进行盘点,并制作了统计表格,其载明贵阳仓库盘点存在差异,且根据原告内部《驻外配件盘点管理细则》要求,需进行赔偿和罚款共计47195元,被告刘*春在该表格上签字予以认可。

2021年7月9日,被告刘*春亦对失职行为出具了书面检讨。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后接受了本院询问,其认可盘点表格的真实性,也认可收到了原告发布的《驻外配件盘点管理细则》。因被告未支付上述赔偿及罚款,原告此后于2021年10月28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被告支付赔偿费用。2021年11月2日,仲裁委出具岳劳人仲不字[2021]第319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法院认为,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作为仓库负责人,其认可自身工作存在失职行为,出具了书面检讨,亦认可盘点表格载明的赔偿金额为47195元,且在盘点处罚表格上进行签字,应视为对处罚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赔偿金4719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47195元。

2、锦州海源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牛*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2029号)

要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该损害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作出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系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该损害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作出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立案至庭审结束均未提交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证据,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锦州海源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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