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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作案到检察院用找律师吗,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07:46:10

原创 李静 盈科李律 2022-09-20 10:36 发表于湖南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开庭至今已快过去三月,未出判决,期待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这里就以该案为蓝本,简单谈谈律师在里面所做的工作。


从一起聚众斗殴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过程



【一】接案


一、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一个案件,是因为受家属委托(少部分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接受委托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提交户口页或者结婚证等复印件,也可以由取保的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律所签订分阶段委托合同或者全阶段委托合同。

特别提醒的是,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如果有律师提出签风险代理,家属应该拒绝



【二】侦查阶段


一、接案后,第一步便是开好会见手续,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当事人是案件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从会见中,可以了解案子的大概情况,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进展、涉案人员情况等。

二、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应该保守适用。

公安为该阶段的主要侦查力量,对于能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物证书证类等不易变更的证据可以考虑调取,但是证人证言之类容易变动的证据,不建议律师直接调取,可以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

三、律师还需要准备交给侦查机关的手续,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案情。

本案中,我准备手续到公安局后,办公室人员只告诉了我侦查人员的姓名,既不告诉我他的工作电话,也不告诉我他的办公室,让我下次再通过办公室电话周转。这样的答复岂不是给我找麻烦,也给她自找麻烦,而且无法达到直接沟通的效果。所以出了公安局的大门,我便拨打了公安局的监察电话,反映了律师找侦查人员正常递交手续和沟通案情受阻的情况,没走几步,相关工作人员就回我电话告诉了我侦查人员的电话,和办公室号,这样我顺利联系上了办案人员。

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心里便要做好受阻的准备,不断磨练自己的抗压能力

四、侦查阶段存在重要的“黄金救援37天”。

根据了解的情况,甚至搜集到有力证据,起草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及时与批捕的检察人员沟通,争取不被批准逮捕。

一般命案批捕率高,小额经济犯罪不捕可能性大,大额经济犯罪批捕率也相对较高。

五、待起草完法律意见书后,可以约侦查人员面谈沟通观点。

如果侦查人员能够采纳律师的观点甚至是部分观点,并将有利情节或者观点写进起诉意见书,也是辩护工作胜利的一步。



【三】审查起诉阶段


一、待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首先便需要联系案管室预约阅卷。

检察院的卷宗多为电子卷,检察工作人员在核对律师委托手续后,会刻成光盘让律师带走。

当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提供的阅卷方式不一样,先电话核对好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复制案卷后便是详细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梳理疑问,准备会见提纲。

三、带上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一一核对案卷材料,听取其意见。

四、根据案子情况以及会见情况,根据需要调查取证。

针对证人,同样最好是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这个案子里,我联系证人后及时与检察院联系,检察官并没有亲自取证,而是通知侦查人员对有关证人做笔录。

五、研读有关法律法规、检索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等后(这些同样是侦查阶段可以做的工作),视情况争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书交检察院。

在形成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及时与检察人员沟通案情和案件走向,该阶段根据案件不同,可争取不起诉、减少指控、在起诉书中认定有关自首、立功等有利情节等。

六、该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做罪轻辩护,可以和检察人员协商认罪认罚,并配合做认罪认罚。

如果被告本身不认罪,案子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那么认罪认罚就要慎重甚至拒绝。



【四】一审


一、待案件移交法院后,及时准备手续,联系书记员递交手续并阅卷,比对与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是否有不同。

就本案而言,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看到现场监控,但是法院阶段移送了现场监控和讯问监控视频。所以,材料上是有区别的。

二、案发现场开放后,前往现场多次查看,并与案卷材料做比对。

本案中,不只在一审阶段,从现场开放后,我便独自前往了现场三次,从现场布局、周围环境、涉案人员撤退的路径、周围监控等全面走访调查,希望能获得有利线索再申请办案机关取证。

看过现场才能将所有证据在脑海中如同放电影一样,模拟重现,所以走访现场并调查非常重要。

三、接下来研究案件,准备起草质证意见、辩护词、预判公诉人的应诉辩论意见并准备相应的答辩辩论意见、有证据提交的准备举证清单。

四、上述文件形成初稿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沟通案情、证据以及庭审方案,听取其意见以及询问是否有补充意见。

五、会见后再次修稿庭审文书,可以先将律师意见书根据合议庭人数交承办法官提前阅读。

六、待开庭时间确定后,再次会见,向当事人详细讲述庭审流程,做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

从语气、态度、发问阶段与自我辩护阶段应就事实部分重点阐述的内容、最后陈述阶段的认识与反省情况、认罪态度、未来保证等的内容做具体讲解,让当事人理解并在看守所内写成书面材料多次练习,克服心理障碍,从容面对庭审。

这里有个窍门,该部分工作我是通过在开庭前会见两次来完成的,第一次会见做全面的讲解,隔两三天再次会见,对流程和当事人自己讲述部分的内容做考核,检查其是否理解并基本可以说出重点。

庭审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效果不错,当事人的庭审表现很好。

七、另外,如果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律师还需做好应对刑附民的准备。

刑事附带民事与纯民事诉讼有相似也有不同。质证上比较类似,答辩意见上有较大的区别,比如,除了交通肇事类案件外,其他案件只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是不赔的。

如果被害人本身也参与犯罪,那么他应该对自身损失也承担部分责任,这点的精神原意来自于侵权篇的责任主体条款,直接加害人、共同侵权人、参与犯罪的被害人本人都可能是责任承担主体。

在办理这起案子时,我研究了湖南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近年来的全部判决,发现不同法院对于这部分的责任主体存在三种判法:

1、直接加害人与被害人共同承担损失;

2、直接加害人,直接加害人的共犯、被害人三方承担损失;

3、直接加害人、直接加害人的共犯、被害人、将被害人带进本案的同案犯四方承担损失。

为了应对法院可能的不同判法,为此我也准备了三种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答辩意见,并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前做好了沟通工作。

八、庭审进行了一天,基本没有意外,都在庭前准备范围内,当事人的庭审也表现很好。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发问环节

律师发问的内容,在聚众斗殴这类人数多、众被告之间可能大部分人互不相识的案件里,发问对方当事人是应该非常谨慎的。

发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发问者想要的答案,一是突出重点,二是加深法官印象。

发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会导致结果无法预料,如果不是在证据上做了充分准备,有把握突破对方不真实的供述或者证言,不建议对对方当事人或者证人轻易发问。

这次的庭审,其他部分辩护人的发问便出现了答案不可控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效果是不太好的。




目前判决结果不得而知,对于办理过程,作为辩护人,是没有遗憾的。

也希望我的介入,除了案子结果本身,也能陪我的当事人走过人生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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