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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找经济合同律师,艺人与经济公司签订合同要注意,当心无法单方解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06:08:02
艺人与经济公司签订合同要注意,当心无法单方解除!

【案例】

2011年,蒋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了《经理人合约》,双方约定影视公司作为蒋某的独家经理人,辅助蒋某发展其演艺事业,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止;影视公司于合约期间作为蒋某的独家及唯一经理人,而蒋某独家向影视公司提供蒋某在世界各地与演艺业务有关之服务;影视公司在合约期内全权负责代蒋某收取于提供服务之所有收入,于合约期内影视公司抽取蒋某之演艺收入的30%,作为影视公司辅助蒋某、并致力于推广蒋某在演艺事项上之发展及代蒋某安排事项之必要开销,其余收入之款项将交回蒋某。

上述协议签订后,蒋某即开始与影视公司开展合作,自2011年起至2015年止,参与了多部(场)演艺或商业活动。

2015年8月,蒋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影视公司发出律师函称,鉴于影视公司严重地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存在实质性的违约行为,严重妨碍蒋某演艺事业的发展,损害了蒋某作为委托人应享有的合同权益,现通知影视公司解除《经理人合约》;蒋某与影视公司之间不再具有经纪合同关系,亦不再受上述协议的约束;本律师函等同于蒋某的解约通知函。

此后,蒋某向法院起诉,以影视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已经于2015年8月*日解除,并要求影视公司支付拖欠的演艺酬劳。影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经理人合约》,并要求蒋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属于演艺经纪合同,不属于简单的委托合同,蒋某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蒋某虽然主张影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影视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蒋某的演艺报酬,不存在欠款情况,影视公司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履行迟延,但违约情节较为轻微,亦未影响蒋某获取演艺报酬,蒋某关于获取演艺活动报酬的合同目的已经充分实现。影视公司已经向蒋某提供了一定的演艺活动机会,双方当事人在合约中并未就演艺活动数量进行约定,即使影视公司未能保证蒋某始终处于工作状态,亦不构成违约。

蒋某主张其在向影视公司发出解约通知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影视公司亦坚持表示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故法院对蒋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蒋某赔偿影视公司的经济损失。

艺人与经济公司签订合同要注意,当心无法单方解除!

【律师分析】

1、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而是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特殊合作共赢关系,因此演艺经纪合同并不能简单归类为合同法分则分类的某种固定类型合同,而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蒋某主张《经理人合约》认为《经理人合约》及《合作协议》的内容是蒋某委托影视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享有单方解除权。但是从《经理人合约》的内容上看,其不仅是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属于演艺经纪合同,因此蒋某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经理人合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除。

2、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条件

虽然演艺经纪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其解除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条件进行明确约定。演艺经纪合同是否约定解除条件以及如何约定可能根据演艺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地位强弱而有所差异,最终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条款即属于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五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要求解除合同。

艺人与经济公司签订合同要注意,当心无法单方解除!

在上述案例中,蒋某认为影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通常情况下,演艺经纪合同不会直接描述合同目的,可以通过双方的身份、地位根据行业情况进行确认。对于艺人而言,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报酬和演出机会。因此,能否及时足额获得报酬、能否按照约定获得演出机会成为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主要因素。影视公司虽然曾迟延支付报酬,但持续时间不长、金额不高,且不存在欠款情况,违约情形轻微,并且每年为蒋某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演艺活动机会。

因此,蒋某不能证明由于影视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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