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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找专业的犯罪辩护律师推荐,金融票据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02:58:35

作者 | 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律师、刑事律师


金融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必须有利用金融票据或者凭证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并且使用虚假或者作废、无效的金融票据或者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票据诈骗罪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主观上有诈骗供应商货物的故意,并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并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

裁判要旨:黄志昌成立了佛山市顺德区迪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迪源公司),欲诈骗供货商的货物。之后,其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和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取得供货商的信任,诈骗供货商的货物,再将多数所得货物转卖给他人获取钱款,这些钱款被其用于支付赌债和高利贷。【案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30号】

2. 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企业质押贷款。

裁判要旨:茅建松、江建朝共谋,由江建朝负责联系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由茅建松负责寻找需要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采用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企业质押贷款,继而要求使用部分贷款的手段进行诈骗。期间,江建朝从陈志勉、吴亚拉等人处取得了伪造的与真实汇票记载信息相同的400万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ec/0100306876)1份。茅建松则通过孙全法等人的联系与倪树成商定了票据质押贷款后分款使用的事宜。【案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湖刑初字第31号】

3.开具空头转账支票,让他人帮忙倒出现金,并承诺给好处费,倒出现金后,银行以支票账户存款不足为由拒付。

裁判要旨:高XX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空头支票倒现后,将部分款交给邢某属于被告人对赃款的处分行为,其处分行为也说明其对赃款具有控制和支配权,是赃款的直接利益人,故其所处分的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减除。【案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33号】

4.明知是作废的转账支票而使用。

裁判要旨:郭存辉在明知自己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已注销、自己所持转帐支票为作废支票的情况下,以购买塑铜线为名,使用该作废支票从北京市平谷电缆厂骗走2.5平方BV塑铜线50千米、4平方BV塑铜线10千米、6平方BV塑铜线10千米,共计价值人民币76900元。【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6)平刑初字第00313号】

5.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裁判要旨:叶永新在经营中山市横栏镇xx纸类制品加工厂、横栏镇xx纸类制品加工厂期间,向中山xx纸业有限公司购进货物。至2014年4月份,叶永新先后向xx纸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徐某交付支票5张,上述5张支票均未能兑付。事后查明,该五张支票均为叶永新签发的空头支票及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刑初1624号】

6.冒用他人的汇票,通过违规操作进行贴现。

裁判要旨: 张冬满因其经营的湖南弘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原湖南弘祥铁合金有限公司)资金紧张,遂采取向聂某借取他人已被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冒用借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潭路信用社(2006年12月22日被注销)通过时任该社主任郭某(已判刑)、主办会计方某(已判刑)、信贷员黄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等人的违规操作进行贴现,后将违法所得贴现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货款、个人开支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刑初97号】

7.明知账户内没有资金并且转账支票到期后无法兑现,仍开具转账支票,以此获得贴现款。

裁判要旨:吴新尧因为缺少资金,为了骗取钱款,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严某。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新尧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资金并且转账支票到期后无法兑现的情况下,开具了付款人为“连云港登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新尧、付款金额为二十万元、出票日为2014年4月25日的转账支票给严某,并许以利息以骗取严某信任,严某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新尧人民币192000元,被告人吴新尧得款后于1月19日随即将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刑初250号】

8.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裁判要旨:裘某与妻子俞某感情不和,其知晓俞某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欲以其曾兑换过港币的徐某的名义,利用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到俞某处贴现从而取得钱款的方式报复俞某。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裘某从网上购得一张面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伪造的承兑汇票,后又从网上购一张手机卡,另购买了一只手机,并让龚某(已判刑)伪造了一张名字为“徐某”的居民身份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刑初第41号】

9.明知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

裁判要旨:薛加生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新沂苏港建材有限公司已实际亏损歇业并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下,以新沂苏港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正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何某签订《协议》,约定借款1000万元给广州正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正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需支付借款保证金40万元,薛加生向广州正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开具有效远期转账支票作为领取借款的凭证。协议签订当日,何某将前期保证金2万元付给薛加生。

之后,薛加生在中国工商银行球场路支行以新沂苏港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2张出票日期分别为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18日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票面金额共计900万元,交付给何某,同日何某将剩余的借款保证金38万元转入新沂苏港建材有限公司账户。

再之后,何某持上述转账支票进账时,因该支票出票日期书写错误被银行退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刑初316号】

10.开空头支票购买货物。

裁判要旨:张玉尚以北京创阳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使用6张空头支票,从北京振华佳业科技发展中心、北京金海诚业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骗取大量显示器、交换机等货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刑初字第453号】


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金融诈骗(三) | 票据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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