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判决我能申请撤销吗?”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认为别人的判决判错了且损害的自己的利益,想要撤销对别人已经生效的判决等文书的确是个非同寻常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法律领域的一个特殊板块——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没能参与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第三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针对该生效裁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错误部分提起撤销之诉的制度。
通常情况下,生效裁判文书所裁判的结果只在文书中明确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直接产生约束力。但在特别情形下,裁判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却受到了生效裁判的约束,这对于案外第三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案外第三人在此种情形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救济途径,纠正因判决错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那么谁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本文与大家探讨一二。
No.1主体要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No.2程序要件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情形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No.3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原裁判、裁定、调解书等存在内容错误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条件。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特别是受虚假诉讼损害的第三人的权益,使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No.4结果要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才有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
No.5时间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起诉。
需要注意,知道该生效法律文书,并不当然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No.6处理方式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No.7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必须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No.8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本案中,高俪珍以“(2003)闽民初字第2号郑耀南与远东厦门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以下简称2号案件)” 的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2号民事调解书)向远东厦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一审原告燕诚公司是远东厦门公司的破产债权人,一审被告郑耀南、远东厦门公司为2号案件当事人。
燕诚公司主张高俪珍以2号民事调解书向远东厦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燕诚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而燕诚公司作为远东厦门公司的破产债权人,只有在收到破产管理人确认远东厦门公司存在借款债务的通知后,方可知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郑耀南主张燕诚公司时任总经理雷远思早在2003年7月已经就2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提出过申诉,燕诚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过法定期限。
最高法认为:“燕诚公司对于2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别是在远东厦门公司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燕诚公司的债权必然会因为郑耀南债权的有无以及数额的大小而受到直接影响。燕诚公司作为远东厦门公司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享有撤销权,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在远东厦门公司有足够资产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2号调解书对燕诚公司实现债权没有影响;在远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亦难以确定2号民事调解书会对燕城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但是,在远东厦门公司因不能足额清偿所欠全部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燕诚公司、郑耀南债权的受让人高俪珍均系其破产债权人,且高俪珍依据2号民事调解书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燕诚公司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会因高俪珍破产债权所依据的2号民事调解书而受到损害,故应认定燕诚公司在获知远东厦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燕诚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收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有关债权人申报材料,其于2016年9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撤销2号民事调解书,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
最终,最高院裁定认为燕诚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第三人撤销之诉。
律 师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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