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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被起诉自己用找律师上庭嘛,房子烂尾,开发商破产,房贷谁来还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20:37:25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别墅期房,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贷款近400万元用于支付除购房首付款以外的其余购房款。许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且银行贷款下放给开发商之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始终不能交付房屋,造成烂尾。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开发商的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书面通知了许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许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故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房子烂尾,开发商破产,房贷谁来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 38 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无论许许先生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解除,均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故判决许先生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许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破产而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许先生继续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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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个人贷款购买期房这一行为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个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两个关系看上去虽然相互独立,表面上看来无论个人能够拿到开放商的房子,都不影响其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但实质上,银行发放的购房贷款由开发商收取,故在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情况下,仍要求买受人履行银行贷款还款义务,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强调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为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综上,在个人贷款买期房时,若开放商破产房屋烂尾的,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而非买受人个人承担。当然,买受人不能就已经支付的月供向银行主张退还,而是仅免除买受人对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另外,银行的贷款合同中类似“无论发生何种情况,贷款人都不能免除还款义务”的条款由于明显不合理加重了买受人的义务,故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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