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湖南株洲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副科长陈某涉嫌毒驾超速闯红灯致人死亡一案,在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开庭审理,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陈某通过远程视频参加了庭审。
“我不认为他的家庭条件就应该给他减刑或者减轻罪责,而且恰好说明有这样的家庭生活背景,为什么还要去干那么混蛋的事。”死者赵某的儿子曹先生认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低。
考虑到疫情原因,9月3日下午3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株洲市天元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公开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了庭审。
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6日晚9时48分,陈某驾驶湘L牌照的丰田霸道,沿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莫林精品酒店前人行横道处,超速行驶并闯红灯后冲向绿化带,撞断人行横道树,撞上站在绿化带端头正等待横过道路的赵某,导致赵某当场身亡,造成车辆及绿化带受损。
天元区事发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但陈某当时驾驶速度为64.6公里/小时,严重超速引发的车祸惨状,从车损情况也可窥一斑知全豹:丰田霸道的车前保险杠变形脱落,右大灯损坏,整个引擎盖变形,右前轮钢圈和轮胎损坏。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案发一个月后的6月17日,陈某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但是未执行。6月17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案件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
52岁的陈某是株洲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副科长,大学文化程度,党员。在视频庭审中,陈某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询问时承认,5月16日下午1点多在天元区某地与他人有吸毒行为,之后一直到发生车祸,他在驾驶过程中认为自己的精神状态正常,并没有产生极度兴奋或幻觉。
陈某表示,驾车过程中发生车祸是因为低头捡拾手机不小心造成事故。车祸发生后,他先后拨打了119、122和110,并没有逃离车祸现场。
法庭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体内毒品含量超标,送检的陈某血液样品中检出氯胺酮(注:俗称“K粉”)含量为14.39ng/ml,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 (MDMA,注:俗称“摇头丸”) 含量为284.71ng/ml。
法庭审理中出示证人莫某和姜某的证言,莫某的证言显示,案发当天,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但车祸发生时其正在车上睡觉。
审查查明,陈某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案发后侦查调查程序合法,陈某吸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陈某是公职人员,吸毒行为违法,吸毒后驾车更不对。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无异议。陈某的行为造成1人死亡、公共财产损失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此外,案发后,陈某已先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20万元,陈某已赔偿绿化带损失23019元。
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表示,陈某有自首情节,而且是主动拨打职能部门电话,并签署具结悔过书,愿意认罪认罚,请求法庭考虑陈某离异,陈某80岁母亲住进ICU靠呼吸机维系生命,陈上高中的儿子未成年需要抚养等因素,酌情对陈某减轻处罚。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下一次开庭时间待定。
“我认为量刑起点过低,这个案子是完全的刑事案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我的律师只能旁听,原告是检察院公诉人。”9月3日庭审结束后,曹先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我有两个家属去旁听,我是看的直播。”
曹先生表示:“他在发生车祸之后保护现场,然后打电话报警,但我们认为他人可能已经不清醒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他如果跑的情况下就属于肇事逃逸,而每一个发生事故的司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这并不能成为他的减刑项,这是义务,而不是说他做了这个就可以减刑。”
作为死者家属,曹先生不认同陈某的自首情节。“他在案发一个月之内都不承认吸毒,也没有主动到交通部门去坦白,承认吸毒,是受到各种压力之下,到一个月之后、交警正式立案之后他才承认,而此时距离案发已一个月有余,距离交通事故报告出具也有半个月,所以我们并不认为他有自首情节,他是到最后没有办法了才承认。”
曹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庭审中陈某的辩护人说他上有80岁母亲住ICU只能插管,下有读高中的儿子,但我们认为他的家庭情况并不能构成他执法犯法、与多人吸毒后兜车的减刑项,毕竟我母亲付出的是一条生命,而且我想反问一句,明知上有80岁住ICU的母亲,下有读高中的儿子,自己是主管交通的公职人员,为什么还要与多人吸毒飙车呢?”
曹先生悲伤地表示:“53岁的母亲一走,我们这个家庭就破碎了,我爷爷今年88岁,爷爷和奶奶都是离休老干部,现在每天在家里都很难过……”
曹先生表示:“我们也希望案子能公平公正审理,但一直到现在,我不认为他是过失犯罪,不认为他有那么多的减刑项,‘积极赔偿、自首、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我都不认同,我也不认为,他的家庭条件就应该给他减刑或者减轻罪责,而且恰好说明有这样的家庭生活背景,为什么还要去干那么混蛋的事。”
谈及民事赔偿,曹先生表示:“案子是刑事和民事分开,目前民事部分准备起诉到法院,对于我们家属来说,民事赔偿是在刑事案件审理完之后,我们才会去追究,我们更在乎的是他的刑期和法律对他的惩处,毕竟再多的钱也买不回公正、公平和生命。”
谈及陈某吸毒的毒品来源、车上其他吸毒人员的处理,曹先生表示:“检察院说相关人员已经处理,但那是另外的案子了,其他吸毒的人员、吸毒的场所都是另案处理。”
“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为宜。”9月3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就此案作了法律解读。
赵良善介绍,《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
赵良善认为,“本案中,陈某主动承认撞人行为,就属于供述行为,因为闯红灯超速撞人已经构成犯罪。至于吸毒与否、构成何种犯罪是司法机关定性及量刑所应考虑的,也许吸毒会影响到罪名或者案件严重程度等,但这不影响陈某承认其犯罪的事实。”
赵良善认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为宜。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比如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将吸毒驾车肇事归为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在意识形态上持过失态度,例如饮品里被他人放了毒品自己不知情等。”赵良善指出,本案中,陈某作为运管处副科长,经常参与缉毒行动,对于毒品及毒品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如果陈某并非第一次吸毒,对吸毒后行为失控有一定经验、认知,那么此时,其明知车辆行驶路段人流量较大,属闹市区,易发生事故,仍然吸毒后行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道路人群安全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以及公共财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量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赵良善说,陈某作为运管处副科长,这一职位本身不会加重对陈某的处罚,但是可以直接影响到陈某对犯罪结果的预知、主观态度等,从而对犯罪行为予以定性,最终如何判刑、判多少刑还是要依据陈某是否吸毒、是否多次吸毒、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造成的结果、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综合决定。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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