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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做假要找哪个部门,伪造核酸报告违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7:50:06
泽普原创 | 伪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案例及法律适用指引

一、案例一:第三方检测机构结果造假,企业停业责任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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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酸检测机构主要包括三类:医院、疾控中心及第三方医检机构。疫情期间,第三方医检机构至少贡献了全国70%以上的检测能力。

2021年1月12日至13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进行第二轮核酸检测,委托济南某单位收集样本,共检测31万余人。14日零时20分,该单位翟某向卫健部门反馈结果全部为阴性。按照第三方检测结果,隆尧县上报结果。但14日零时20分,翟某反馈时,并没有完成全部检测,存在3例阳性被瞒报。事后隆尧县对涉及的10名人员进行重新采样,并根据流调结果,对所有密接、次密接集中隔离。公安机关对翟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案例二:PS核酸检测证明,以假充真欲混过关

2022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一辆黑龙江牌照的大货车驾驶员张某用手机向执勤队员出示24小时核酸检测结果,被细心的执勤队员发现其出示的是一张截图。执勤人员立即要求大货车司机提供手机号码,通过登录辽事通查询详细信息。经查验,张某24小时内未有核酸检测结果。通过询问,驾驶员张某系区内某物流公司司机,公司老板郑某利用软件将张某之前的核酸检测证明更改时间,并发送给张某使用。张某收到图片后,并没有制止老板的行为,企图用该虚假核酸证明通过盘查卡点,结果被执勤人员拦截,此案现已移交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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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三:发布不实信息酿恐慌,被行拘10日

2021年1月9日18时许,山西省临猗县公安机关侦查到:微信昵称为“L”的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媛的新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报告单”。经警方调查,李某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李某璇发布的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璇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告单”。李某媛便将该图片下载至手机,用软件将该图片内容中的姓名李某璇更改成自己的姓名李某媛,将核酸检验结果、参考区间结果的“阴性”均更改为“阳性”,并发到微信朋友圈。目前,李某媛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适用指引

篡改、伪造、谎报核酸检测报告,不仅对国家防疫大局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自身也将付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价,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如何并不知晓,又急需这一证明以满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目的,但受检测能力限制,无法做到应检尽检。如果最后证明其身体健康而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其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已经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属于疑似病人,持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证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其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为“恶作剧”而擅自把核酸检测结果由阴性修改成阳性,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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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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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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