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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案申诉需要找律师吗,《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7:27:15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申请再审流程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四、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五、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七、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八、再审的审查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九、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再审的条件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行政申诉须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2)民事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3)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2.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三、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四、请您如实、完整填写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赔偿申诉书或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材料,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的,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4)刑事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3.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4.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刑事申诉。

二、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请您如实、完整填写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申诉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申诉材料,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的,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四、请不要重复申诉。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 申诉须知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 申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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