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律师找关系还是当事人找关系,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4:06:58

作为自然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劳动者。由于从事的行业不同,劳动的内容不同,用工的主体不同,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同。我们常见的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合作关系等,如果大家不了解其中的区别和联系,当出现劳动争议或者法律风险时,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提到有效保护。今天陈律师就带大家理清各种关系之间的区别,避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忽悠。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一——理清关系不迷路

我们先从字面意思来认识一下几种关系的概念。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动活动,而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

合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协调关系,以保证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效益。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总结出上述几种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用工主体、双方地位、待遇报酬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不同。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一——理清关系不迷路

我们先说用工主体的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用工资格,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对用工主体更是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人都可以作为雇佣人。而合作关系的主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作人”、“合作者”,一般是法人或自然人。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一——理清关系不迷路

再次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身份关系。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只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而合作关系中的双方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只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存在隶属与依附。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一——理清关系不迷路

其次是我们非常关注的报酬待遇方面的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只有劳动报酬,一般是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的。合作关系就更明显了,双方是不存在报酬和待遇的,只要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就可以认定履行约定了。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一——理清关系不迷路

最后我们来说说各种关系所适用的不同法律。

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劳动者因工遭受人身损害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典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而劳务关系和合作关系只适用于普通民法。

理清关系,选对方式,才能保障利益!关于劳动法或者劳动争议,你还想了解哪些内容,可以在评论区留言,陈律师会根据大家的需要,分享法律干货,帮助大家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