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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口供用找律师么,录口供可以找律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0:46:42

前提摘要: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检察机关负责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同时被告人有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权利,我国刑事法律遵循举证质证平衡原则,目的是查清事实,避免片面性审查案件事实,杜绝冤假错案。但刑事案件侦查权在公安、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掌握主动权,对于案情复杂,被告人有口难辨的时候,对于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效质证显得至关重要,目的是引导法官看清证据中瑕疵、矛盾,使得法院、检察院向无罪的方向考虑,并收集无罪证据。

有罪判决证据要求: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决被告人有罪,但确实充分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以上是对公诉机关举证的总体要求,辩护人和被告人就是要针对证据是否达到以上确实充分标准进行质证。

质证具体方式:需要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其质证;前述三性有一项出现问题,都不能在案件中采纳。

合法性包括证据取得方式方法合法,如果是刑讯逼供、诱供等方式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合法性还包括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例如第一次讯问笔录(口供)未告知享有权益的。

刑事案件审判中如何有效质证?一起诈骗罪案从有罪到无罪逆转启示

具体案例质证:判决书文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横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内容简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编造黑社会要绑架加害子女虚假信息欺骗受害人,然后谎称认识黑社会人员可从中调解,让受害人汇款18万元。后受害人已去世,受害人丈夫报案,侦查未果,后称发现“遗书”,第二次报案,将被告人抓捕,被告人所有口供均为认罪,辩解是自己在银行汇款时未带身份证,使用受害人身份证汇款的,没有诈骗。该案三次判决有罪,两次发回重审。该案疑点很多,证据间瑕疵也很多。通过质证,指出证据间诸多问题,引起二审法院重视,最后从司法鉴定中找到突破口,两次重新鉴定,最终送到北京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遗书是伪造转变了公诉方有罪认知,开始做侦查实验,收集无罪证据。

对司法鉴定的质证,该司法鉴定是对遗书是否为受害人书写进行的鉴定。合法性存在问题,鉴定人两人中一人没有鉴定证书,质证不合法,应当重新鉴定。二次鉴定后,发现鉴定人两人中有原鉴定人一人,不符合重新鉴定需要回避规定不合法,再次鉴定由北京国家级十大鉴定中心之一鉴定,结论遗书一张不是本人书写,另一张墨迹无光泽有修饰断笔异常,无法出具肯定意见。

对口供质证:辩护律师发现办案人未持有人民警官证,持有的是行政执法证,依法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其所录供述不合法。

对受害人丈夫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质证:对遗书发现时间、地点等前后多次陈述矛盾,真实性存疑。

还有其他证据质证中对其三性一一提出疑问,最终引发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注意,进行了侦查实验,验证受害人不同银行间取款到汇款时间可能性,调取了原办案人员执法证件为行政执法证,非警官证等等无罪证据上报审委会后,最终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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