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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局叫去问询什么时候能找律师,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22:35:11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这是给刑案家属的第二篇文章。

继上次简单梳理出 杭州刑事律师朋礼松:刑事诉讼流程期限一览表(2020) 后,准备谈谈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特别是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问题。

在家人或朋友涉及刑事案件后,大多数家属、朋友的心情还是焦急担忧的,毕竟涉刑不同于涉民,涉民主要集中于名利得失,而涉刑则是面临自由受限,甚至是生命剥夺,其背后的危险味道要浓得多。对这一点,普通人还是能够有所辨别的。而涉刑传递的第一个信号则是人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入看守所。此时摆在家属面前的第一件事,应该就是“怎样能见到人”。

这就来到了本文要阐述的问题:刑事案件中,如何对待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这可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之所以老生常谈,是因为它一直是一个“问题”。作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常年与刑事案件为伍,今天就来跟大家叨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中的那些事儿。这些年在接触的诸多刑案家属中,也有犯错走歪的,希望通过此文的不成熟唠叨,可以让后来者能尽量避免“踩坑”,至少也能不给自己的亲友“制造麻烦”。

为什么是“律师”会见?

先说一下,为什么是“律师”会见?在涉刑案件中,第一个流程从侦查阶段始。根据刑诉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此处仍谈常规案件,监察委所办案件另言)。此时,委托律师与委托辩护人可不是一个概念哦。因为唯独侦查阶段,仅有律师能够成为辩护人,而除侦查阶段外的其他两个阶段,法律并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自己的亲友作为辩护人。所以说,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介入,不然就只能“等”到后续的阶段。

要不要委托“律师”会见?

这里呢,我并没有使用“为什么要委托律师介入会见”这个标题,而是回归到它的前置问题,即“要不要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咱先做“要不要”的选择题,然后再做判断题。当然,从利于律师接案的角度而言,我完全可以使用前者那个“带节奏”的标题,简明扼要阐述律师介入刑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那样会显得太过刻意,不太好。

那到底要不要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呢?我个人作了一个不太成熟的总结,可以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来简单阐述。

“一个中心”是指找律师做什么。

“两个基本点”就是两个价值选择:第一,专业与关系的抉择;第二,过程与结果的抉择。

咱分开来讲。“一个中心”回答了你要找律师做什么的问题。具体办案实践中,很多家属找律师无非有两种诉求:一部分人是专门找律师去看看被羁押人员的状况如何,简单点就是传话筒、心理疗伤师;剩下的大多数人则还是找律师帮忙解决取保与否、定罪、量刑等案件问题。(当然,专业的律师,在办案会见之余,也不排斥对当事人做心理安抚)

如果是仅有第一种诉求,只要是有律师证的,那就都符合条件。即使是上周刚拿证的新律师,或者没有做过任何刑事案件的“刑事小白”,也基本都能胜任。要不要委托律师会见,则视家属“关怀心理”的急切程度而定。

如果还是要首选后者诉求,那要不要的答案基本就是肯定的。因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则是了解问题内容,收集问题的相关材料,制造解决问题的条件等,那这些前提的实现,律师会见是侦查阶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有人说,如果案情非常简单,比如一人盗窃一次计5000元,后被当场抓获,那此时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了解案情就没有那么必要。但是,从谨慎心理出发,在这种情形下,仍需要考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既未遂、有无转化其他犯罪的可能等,比如前述盗窃有无转化为抢劫的可能。这种“转化可能”,则与案件的细节,证据分布及范围、以及当事人能否理智应对公安的讯问等有关。所以,这个时候的律师会见也并非没有必要。

如果家属自认对案情的了解相当透彻,且认为当事人不会有其他行为,也会自如应对公安提讯,无须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那也可不委托律师会见。因为抱着这种类似赌徒心理,也有赌对的机会,我们也碰到过。

再讲讲价值选择上的“两个基本点”

第一,专业与关系的抉择。说得直白点,你是“信关系”,还是“信法律”。在刑事案件中,也经常碰到当事人家属沟通不到一半,就开始问律师,“律师你有关系吗?”···其疑问的背后,无非是想用所谓的“关系”左右案件的走向以及尽早把人“弄出来”,实则也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真的只是一味“信关系”,那要不要找律师会见也就没那么重要了。毕竟,真有那么一些“神仙”会跟家属说,“这个案子没多大问题的,我认识谁谁谁,见不见里面的人都不重要的,我打声招呼就行了···你懂的”。(大概意思就是如此种种,反正有手眼通天的各种“神仙招”)

所以,如果在专业与关系的抉择上,你选择站在了关系一边,那对于律师会见与否,在家属看来可能也就不那么要紧了。若是选择专业,那专业的开始,自然就是从律师会见开始的。

第二,过程与结果的抉择。如前所述,侦查阶段的律师首次会见,是冲着解决问题而去的,那家属自然就会有结果预期。而且在我们国人心理中,功利主义居大头,大多数人认为结果比过程重要,这个也能理解。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并不尽然,结果也并不能尽如人意。

简单点来说,律师实际上好比医生,同属服务行业和服务者。医生所有的诊疗活动,是救人于病与危,而律师的所有法律服务,也是服务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医生在具体诊疗上,须合法合规,并依托于现有医疗技术,自身临床经验等客观因素。而律师的服务,也得合法合规,并依托法律、证据、客观事实、办案经验等。医生没办法向家属保证,在穷尽所有医疗手段后一定能够挽救生命,正如律师没办法保证当事人能无罪释放,能缓刑,能免除处罚等。

律师,在刑事司法中的正常角色,是一个说服者,不是一个决策者。这个角色定位,也就决定了法律服务的结果不可控。如果您从来没有要求医生许下承诺,一定要把人挽救回来,那也期望您不必非要律师承诺,一定把人“保出来”,或一定让人无罪。因为,这种承诺不仅被执业纪律所禁止,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承诺”。要知道,只要是一个稍有职业道德、尊重法律和事实、处事负责的律师,都会去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其实,这里就延伸出“如何选择律师”的问题,后续有时间也会对此写一些陋见,此处不展开。)

讲白了,律师其实就是一个良心活。

律师会见能有多大作用?

抱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自然需要评估律师会见的作用和质量。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很难有一个量化的作用值。因为律师会见的价值实现,被很多因素所左右,比如律师的会见质量、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范围、律师的专业能力、类案的办案经验等。这也是一个在“律师-当事人”之间互相作用、双向实现的过程。所以,在对被羁押当事人不可控的情况下,家属只有尽可能在选择律师这一端不出错。有效的律师会见,是好的法律服务的开始,是案件走向评判的基础,也是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权利提示,为其保障诉讼权利,建立法律防卫,“提前拦截”可能无罪案件的开始。

举两个真实的案例:

eg1:在律师曾办的G某涉组织卖淫案中,侦查阶段家属委托进行会见,称此前已有律师见过G某,说组织卖淫罪没得跑了。待我通过对G某的初次会见,详细问询了涉案事实、评估证据情况后,自认其行为可能更符合容留、介绍卖淫,而非组织卖淫。但是,当时的G某对我露出满脸疑问:之前那个律师跟我说,这个案子就是组织,五年起步,为什么你又跟我说,是容留介绍呢?···会见中,还针对其涉案事实,明确告知了应对讯问的方式,正确陈述客观事实和证据的方法,提出正当辩解并记入笔录的权利等。后来这个案子在批捕之时,就跟检察官达成共识,捕后罪名改成了容留、介绍卖淫罪,最后也是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案。


eg2:在曾办的W某贩卖毒品案中,当事人此前委托的律师告诉他及家属,“有立功,不会死立执的”(百分之百可以保头的那种)。我们介入会见后,通过详细的案情了解,我们对他说,如果这个案子仅有一个重大立功,不足以“保头”。涉毒15公斤有余,且是积极的购毒下家,并被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也是第一被告人),我们不敢那样的“言之凿凿”。此后,通过会见掌握的信息和材料,我们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毒品扣押程序重大违法、审查同案上家到案信息,获得另外的多个重大立功线索等···后W某一审被降格为第二被告人,判处死缓。

上述所举两例,并无贬损同行之意,后得知上述两案的律师,均非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他们在判断上产生偏差,或系经验缺乏所致。但从该两案中所呈现的不同会见效果来看,也在一定侧面反映了不同的律师会见,会有不同的会见作用。所以,有效的律师会见所起作用,确实能为后续诉讼进程和辩护提供有效保证,这个逻辑应该是讲得通的,希望也不会让你们觉得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写在最后的话

是的,很多案件最后的诉讼结果也是不差的,又或许是没有律师参与就能得到的,也正如很多人(包括一些律师同行)说的,“这案子,有律师和没律师,结果也没啥两样”。其实我也赞同,确实存在很多这样的案子,这都得益于公检法人员对待事实的客观公允以及对法律底线的坚守。

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律师既是诉讼参与者,说服者,建议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谁都不会知道,案件会在哪一环、被哪一个办案人员“不严肃”对待,律师的介入则是避免这种“不严肃”,使案件能够稳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总之,这世间的所有问题,基本上都会面临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万能应用样式。落实到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上,以上笔者所述也并非一定正确,仍会在具体个案上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各家家属在寻觅律师之时,做好自己的价值判断。

作者/朋礼松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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