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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21:20:23

作为“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民法典的颁布将对刑事诉讼法产生怎样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如何回应民法典全面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要求?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

对标民法典精神

将全面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中

专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卞建林

卞建林:对标民法典精神,将全面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中

谨慎适用强制措施

坚持少捕慎捕

记者: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会限制案件当事人身权、财产权,民法典的诸多规定对强制措施的执行带来哪些约束?

卞建林: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现行犯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中设有专章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进行规定,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类型,均是针对公民人身权所采取的强制处分。但是,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对公民财产权的强制处分,以及监听、监控等对公民隐私权的强制处分则均被划至“侦查”章节之中,作为专门侦查行为予以规制。尽管如此,对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强制处分,考虑到其强制干预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在属性,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应在立法上参照强制措施的规范理念予以严格控制,进而保证其能够依法、谦抑进行。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旦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伴随着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即使没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本身所带来的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结果,也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误产误工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方方面面的权利予以保护,实际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应当谨慎行使公权力,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与干预。在这种理念与精神的引导下,办案机关应当谨慎适用强制措施,坚持少捕慎捕,降低羁押率,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防范因为错误羁押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构建全覆盖

普惠制的法律援助制度

记者: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我国,当事人可以就哪些事项获得法律援助?现阶段是否有必要将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民事领域?

卞建林:国务院2003年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形式,特别是第十一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诉人等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目前,从案件数量和经费支出比例来看,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占据较大比例,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和经费支出占比较小。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子制度,其确立和完善对于弥补传统法律援助服务的不足,构建一个全覆盖、普惠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在一些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值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民事法律服务。但在我国内地,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值班律师主要为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帮助。立足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值班律师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如何推进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以便更加充分、切实、全面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未来是否有必要将值班律师的服务范围延伸至民事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卞建林:对标民法典精神,将全面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中

卞建林:对标民法典精神,将全面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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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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