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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找哪个,毒贩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18:58:39

我们最近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案例中进行深度研究,发现主要以下两类案件最容易被核准死刑,一类是故意杀人,另一类是毒品犯罪。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传统型犯罪存在差异,毒品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司法机关在判处涉毒人员死刑时,不存在对社会维稳以及被害人家属进行安抚的考量,那么为什么毒品案件会有那么多死刑呢?这与当前国家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有关,涉毒人员自然而然就成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危人群。他们一旦涉及毒品案件,就不得不思考到是否判处死刑,被追诉人能否保命。为了解开毒品案件死刑的密码,我们对此进行了长期探讨。为了使观点的表达更直观,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我们从中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案例,再结合司法解释,详解二十二种保命情形。

一、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同时对多名被追诉人判处死刑,基于量刑均衡原则,若罪行更重的没有被判处死立刑,那么罪轻的,更不应当被核准死立刑

案例:在黄利民、杨杰彪、白雪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中,黄利民伙同杨杰彪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二人均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黄利民存在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制造毒品,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而杨杰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同案被告人白雪,罪责相对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二审法院判决黄利民死缓,杨杰彪死刑立即执行明显不当,故最高院死刑复核中,直接改判杨杰彪死缓。

二、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对共同犯罪人均判处死刑,对从犯或者是次要主犯可以不予判处死刑

案例:2000年下半年以来,邓帮良、陈贻波、黄有森、伙同何昌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潘德乙(另案处理)结伙在海口市贩卖毒品海洛因。潘德乙负责联系毒品货源,交给被告人邓帮良,再由邓帮良交与陈贻波、黄有森、何昌育等人分包、零售,所获赃款交给邓帮良,由邓帮良收齐后与潘德乙结算。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陈贻波、黄有森属于次要主犯,对被告人陈贻波、黄有森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陈贻波、黄有森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号:(2002)刑复字第135号

案例:张建飞结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张建飞系制造毒品的合伙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建飞等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本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张建飞在主犯中罪责较次,不是罪责最重的主犯,故法院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号:(2019)粤刑终745号

类似案例:(2019)渝刑核58073429号、(2019)皖刑终114号


毒品命案中,如何成功阻击死刑立即执行


三、在共同犯罪中,司法机关要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从犯,不宜判处死立刑

案例:聂某证明孟交波系其马仔,孟交波帮助聂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多次有罪供述与共同作案人聂某、李艺等人供述、证人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孟交波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但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其两次运输大量毒品,故对孟交波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号:(2017)湘刑终26号

四、基于量刑均衡原则,与被追诉人地位、作用相当的同案人没被判处死刑,则被追诉人更不应当判处死刑。

案例:被追诉人张耻之受人指使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被告人廖春文作用相当,第一审判决对张耻之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对此二审认为改判张耻之死缓。案号:(2016)闽刑终161号

五、尽管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一般不宜均判处死立刑

案例:刘普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吗啡415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普系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且涉案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上诉人刘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同案犯鲁福来,系次要主犯,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为此,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重审后改判。案号:(2019)皖刑终114号

六、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立刑。

案例:沈黎崩、彭某受邀为他人运输毒品,沈黎崩又邀约被告人张某参与。2018年2月13日,三人从镇康县南伞运输毒品至昆明,沈黎崩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前探路,张某、彭某驾驶藏有毒品的长城哈弗牌汽车跟随在后。同年2月14日凌晨0时许,两车行至南涧县木材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查,从长城哈弗牌汽车的油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6块,净重14699克。由于存在部分涉案人员未归案,无法查清主从犯,法院对沈黎崩判处死缓。案号:(2019)云刑核37628571号


毒品命案中,如何成功阻击死刑立即执行


七、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总而言之,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案例:孙奇志贩卖毒品给王守林,王守林又贩卖毒品给梁宗久、马玉华,他们之间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关系,作用相当。但通过在案的证据来看,下家王守林更加积极主动,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到的作用更大,处罚应答更重。具体表现为:第一,王守林首先提出犯意,备齐款项找到孙奇志购买毒品,并且确定了购买的毒品数量。第二,王守林主动到达达州找到孙奇志提出购毒,主动将12万元定金交给孙奇志处,并且将孙奇志接到交易地点。第三,孙奇志尽管是王守林的上家,但其本身并没有毒品,毒品来源于上家赵东,孙奇志只是居中倒卖毒品。二审法院在判处王守林死缓的情况下,判处孙奇志死刑立即执行,显得量刑不够均衡,故最高法不核准对孙奇志的死刑判决。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230号

八、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立刑。

可参照被媒体称为“绝命毒师”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张正波涉嫌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案。

九、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例:奚哲曾因犯罪被判刑,仍贩卖毒品约4000克,2016年9月28日,公安人员前往高安市华**小区奚哲藏匿处实施抓捕,碰巧一修理工给其送车钥匙,即尾随修理工欲进屋抓捕,但被其发现并将房门反锁,公安人员将该楼包围,奚哲通过阳台攀爬至九楼欲逃离未果,又攀爬回十楼,后经工作,在李某劝说下,奚哲主动打开房门,趴在地上。二审法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大部分毒品被查获,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号:(2019)辽刑终222号

十、被追诉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案例:被追诉人邱名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多次携带毒品或者毒资乘坐王汉喜驾驶的车辆往返于海口与澄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邱名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海南高院最终对此做出了死缓的裁判。案号:(2019)琼01刑初102号 类似案例:(2019)云刑申164号


毒品命案中,如何成功阻击死刑立即执行


十一、被追诉人如实交代还有其他毒品,侦查人员根据其供述查获了其他毒品,致使毒品总数量达到了毒品案件中死刑的数量标准,法院对此不应对被追诉人判处死刑

案例:2017年3月20日,颜颜从云南省耿马县孟某镇洞景某驾驶藏有毒品的无牌三菱车至孟某镇南木算大桥对面广毫挖机配件专卖店里的宾馆院场后,将车上装有毒品的纸箱、双肩包拿到其住宿的二楼宾馆7号房间床下藏匿。后将车开到孟某农场宿舍楼下院内藏放好。同年3月21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在其租赁的宾馆房间内抓获颜颜,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5粒,净重1.4克。后民警在孟某农场院场内查获无牌三菱车,现场从该车后备箱车门左右夹层中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块,净重6249.64克。同月24日,被告人颜颜交代其租赁的宾馆房间内还藏有毒品,民警在其租赁的宾馆房间床下一个红色纸箱中查获18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189克;从床下一个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块零1条半,净重8200.96克。

一审法院判处颜颜死刑,立即执行,被追诉人颜颜上诉后,云南高院以颜颜归案后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查获的数量较大毒品,具有坦白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死缓。案号:(2018)云刑终433号

案例:2016年10月底,被追诉人何晓锋在广东省佛山市金沙收费站附近向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接收了15块海洛因并运到其租赁的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东方华都B座2711房存放。同年11月2日,同案人“表哥”(身份不详)安排何晓锋次日拿2块海洛因到深圳市罗湖区金光华广场交给其指定的人。

同案人洪梓骏在一名香港男子(身份不详)的指使下从香港入境深圳,准备向何晓锋接收2块海洛因后偷带到香港。入境后,洪梓骏与同案人“肥仔”(身份不详)联系见面并一起乘车到达金光华广场并与何晓锋取得联系。当何晓锋在金光华广场外面将一个装有2块海洛因的纸袋交给洪梓骏后准备各自离开时,公安人员上前将两人抓获并在洪梓骏携带的纸袋中缴获重计705.6克的疑似海洛因白色固体物2块。何晓锋被抓获后交代其在上述东方华都B座2711房还藏有毒品并带领公安人员前往该房缴获重计4585.9克的疑似海洛因白色固体物13块。案号:(2018)粤刑终917号

十二、掺假掺杂才达到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判处死立刑

案例:胡仲从赵少武、焦艳阳、黄国军处购买的5千克甲基苯丙胺没有查获到实物,无法对该5千克毒品进行含量检测,且从该5千克毒品自双方完成交易的第二天起,胡仲与焦艳阳之间就该5千克毒品是否系假毒品、如何解决等方面进行了长期的QQ聊天,由此推断该5千克毒品的质量应该存在问题,原判亦认定该5千克毒品系大量掺假,故法院只对被追诉人判处胡仲、赵少武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号:(2016)浙刑终361号

案例:法院认为汤均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02.89克(其中340克系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42克。鉴于被告人汤均认罪态度较好,部分犯罪对象系假毒品属未遂犯罪、部分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等案件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案号:(2020)浙刑核13939036号

十三、单凭以言辞证据定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判处死立刑

案例:2015年11月2日,李家华经事先与金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部向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14日,李家华伙同袁某1(另案处理)指使曾某、周波(均已判刑)与袁某1一同驾驶别克轿车由嘉兴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接运毒品。次日,袁某1在陆丰市购得甲基苯丙胺7957.76克后先行离开。曾某、周波将该毒品藏匿于别克轿车内并驾车运回嘉兴市,途经沈海高速浙江省苍南县分水关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车内所藏甲基苯丙胺亦被查扣。

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只有金某、应某、林某、张某、杨某、吴某潇、李某输、袁某2的证言,作案同伙曾某、周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金某的住院病历,电话通话记录,浙A×××××别克轿车的租车合同和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期间的行车轨迹,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及相关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家华死缓。案号:(2019)浙刑核39492351号

十四、尽管毒品数量达到了死刑的标准,但若毒品的含量极低的,在判处刑罚时也要极为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宜判处死立刑

案例:李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01.6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121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1.84克、100颗,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结合其贩卖的毒品中有部分毒品的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法院最终对此判处死缓。案号:(2019)渝刑核79048653号


毒品命案中,如何成功阻击死刑立即执行


十五、对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不宜判处死立刑

案例:2015年年底,周彭昌结识陈某(另案处理),之后多次与陈商谈交易毒品,同时委托被告人李根寻找毒品货源。同年3月底,李根得知被告人谢宝洪持有70千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准备贩卖后即告诉周彭昌。后周彭昌与陈某商定以每千克2.6万元的价格于同年4月9日交易69千克的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谢宝洪、余冬生将68003.4克甲基苯丙胺从长汀运至厦门市凯宾斯基酒店地下停车库。周彭昌、李根与陈某则进入酒店1206房间交易,被当场抓获。鉴于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对周彭昌存在数量引诱,故法院对对其从轻处罚,对周彭昌判处了死缓。案号:(2017)闽刑终287号 类似案例:案号:(2018)闽刑终400号

案例:2015年10月29日,张某1经人介绍认识上诉人黄东近,后请黄东近帮忙介绍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0克,并承诺每克给黄东近好处费5元。黄东近便联系黄某1(另案处理),商定由黄某1贩卖2000毒品冰毒给张某1,价格为每克45元。

2015年11月1日,上诉人黄东近与黄某2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濠冲村进行交易。当日18时许,黄东近、张某1与黄某1在约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用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984.4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2%)及毒资人民币10万元。鉴于该案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以及双套引诱,法院对黄东近判处无期徒刑。案号:(2017)粤刑终624号

十六、对家庭成员共同涉罪的,对罪行较轻的,不宜判处死刑

案例:2013年8月份开始,蔡某乙(另案处理)、蔡某甲(已起诉)伙同被告人范琴在其位于陆丰市的家中三楼购置了制毒工具和设备,利用制毒原料制造毒品冰毒用于贩卖。被告人蔡水生于2013年12月21日病愈出院回到家后也积极参与蔡某乙、蔡某甲、范琴等人的制造毒品活动。2013年12月29日凌晨,广东省公安厅“雷霆扫毒”行动专案组在陆丰市开展统一清查行动,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的家中抓获被告人范琴、蔡水生。范琴在家庭中是母亲,蔡水生是父亲,鉴于蔡某甲已被判处死刑,而范琴、蔡水生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最终法院对范琴判处无期徒刑,对蔡水生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

案号:(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19号

十七、受雇而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大,一般不宜判处死立刑

案例:褚三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入境,貌沃纱受人雇佣开车接送运输毒品入境,一审法院对二人判处死刑。二审法院认为二人均系受人指使,及多人在逃等情节,原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过重,对二人改判为无期徒刑。案号:(2019)云刑终861号

案例:李方华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赵某1、赵某2的邀约和安排,驾车从老挝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再运至景洪交给赵某1、赵某2,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但李方华在共同犯罪中虽然积极主动,但地位、作用相比赵某1、赵某2要小,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案号:(2019)云刑终1355号


毒品命案中,如何成功阻击死刑立即执行


十八、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被追诉人为受雇而运输毒品,可免于一死

案例:2018年4月15日12时30分许,张俊彪乘坐白色大众宝来轿车,从瑞丽沿龙瑞高速公路行驶至保山市龙陵县黄草坝服务区时,被德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放置于该车后备箱的两只装有咸菜的白色塑料桶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858.14克。鉴于不能排除张俊彪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可能性,对其可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案号:(2019)云刑核54443688号

案例:2018年7月24日,李峻传携毒品乘坐滴滴车从云南省瑞丽市前往保山市,当日14时59分许,途经保山市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从李峻传携带的两只腌菜桶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块,净重7268.87克,含量分别为3.5%和5.1%。鉴于李峻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排除其仅仅是受人雇佣实施毒品运输行为的可能,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案号:(2019)云刑终372号

十九、所查获的毒品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

案例:付树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370余克,鉴于付树友涉案的毒品大部分被查获,唐彪贩卖的毒品数量二审认定为8.6余克,二审对付树友、唐彪的量刑予以改判。案号:(2016)浙刑终473号 类似案例:(2015)浙刑一终字第8号

二十、同案人在逃,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等待将同案人抓获后,能够侦破案件,一般不将被追诉人判处死刑。

案例:2018年12月25日,郭自荣驾驶车辆将毒品从畹町运输至芒市轩岗乡,途经芒市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郭自荣驾驶的车辆后排座位及副驾驶位脚垫上查获两个绿色军用背包,背包内装有毒品海洛因26726.31克、鸦片29.16克。但郭自荣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在卷证据证实本案尚有同案犯在逃,为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对郭自荣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号:(2019)云刑终1195号

二十一、毒品数量刚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被追诉人均有认罪悔罪情节的,可以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林剑周贩卖冰毒3500克,但鉴于林剑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等具体情况,法院对林剑周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号:(2018)湘刑终433号

案例:钟志恒在共同犯罪中,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的组织者,出资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论罪该判处死刑,但法院综合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购买回来的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案号:(2019)粤刑终202号 类似案例:(2016)浙刑终139号

二十二、犯罪未遂者,可不予判处死立

所查获的毒品尚未进入实际交易环节,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不予判处死刑。注意比较持毒待售与实际已经实现了毒品交易之间的差异,后者由于毒品实际流入了社会,属于贩卖毒品罪既遂,而后者由于为进入实际交易环节,属于未遂的形态,故法院在判处刑罚时也作出区分,对于前者一般不宜判处死刑。案号:(2019)粤刑核22667259号 类似案例:(2018)粤刑终1106号

以上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二十二种情形仅是法院不判处死刑的案例中的冰山一角,更多毒品案件死刑辩护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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