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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捞人找律师,诈骗案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17:01:05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找关系“捞人”,小心“骗中骗”!!!


文|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一、 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被抓,家属找关系被骗

曾经办理过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该案件的家属是通过笔者曾经办理过的,另外一起诈骗罪案件的家属介绍而找到笔者,找到笔者时,该案的当事人已经处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状态。之所以这个时候才找律师,是因为听信中间人说37天能出来,并且给了几十万给所谓的中间人,家属很是纳闷,托的都是熟人,应该不会玩“套路”,结果却被玩了“套路”,还损失了不少财物。自从听说当事人被逮捕后,家属认为被中间人所骗,希望通过专业律师,能帮到当事人。

这是笔者经历过的其中一起找关系花了几十万,最后发现没起任何作用,然后才想到找律师的案例。虽然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但是庆幸的是,这种现象仍属于少数。

笔者经常也会遇到一些想委托律师的咨询者,说找关系想把人捞出来,结果人没捞出来,钱却花了不少。钱给了中间人,但是只看到中间人收钱,其他事情压根没看到,收钱之后,更没看到中间人能带来一点好消息,只是一味的等,等,等……最后哑无音信。

钱花差不多了,人被逮捕了,人还没捞出来,这时才发现被骗了。这才想起要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这时,对于再次花钱请律师,变谨慎了,也变苛刻了,各种合理的、不合理的要求都有了。

不知道其他刑事律师,是否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反正我倒是遇到不少。花钱捞人的事情,经常会发生,毕竟在还没完全实现法治之前,相信关系的人,还是有的。

当律师久了,办理刑事案件多了,特别是办理诈骗类型的刑事案件多了,诈骗的方式和种类,自己都能倒背如流了。但愿这社会,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二、 律师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很多人相信“富贵险中求”,包括一些涉嫌诈骗犯罪的家属,都会选择相信关系可以捞人,结果往往也是被骗,这可谓是“骗中骗”,想去报警,又不敢去报,因为又担心行贿被抓,各种矛盾心理横生。

作为律师,真心替他们揪心,钱花了没效果,最后发现是被骗了。相信找关系能捞人,最后发现救命稻草还是法律,还是需要专业,这才想起请律师。

当然,也有些人突然间变谨慎了,最后变成了对律师的高要求,甚至还有要求承诺结果的。当然,也有些人希望律师以极低的律师费接案,要求却很苛刻的。

刑事案件中,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能接下当事人的案件,基本都会努力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而笔者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专注于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虽然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但是,认真,负责以及专业完成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是作为律师的本职工作,也是笔者依法可以作出的承诺。

当事人要求或者不要求,笔者都会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的行业纪律,履行律师的职责以及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三、相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委托刑事律师也一样,多点信任,少点套路。共同努力,依法争取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少被羁押,少坐牢。

刑事辩护案件中,在法律的框架内,委托人与律师应是一种共进共退的关系,共同维护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面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系,而不应是一种互相猜忌的关系。

而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这花费的金钱、精力以及成本会更加突显出它们的价值。

刑事辩护案件当中,有些案件,有些案件,有些案件(重要的问题说三遍),有没有律师,结果可能都相差无几。

但有些案件,专业律师的介入,却有着天壤之别。即使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辩护方式以及辩护技巧同样会出现不同的辩护结果。

这里就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些诈骗犯罪案件中,罪名未必就一定是诈骗罪,也有可能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却非常之大,相比较而言,诈骗罪属于重罪,最高的法定量刑可以到无期;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对照,孰重孰轻,就一目了然了。

刑事辩护,相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找关系可以“捞人”?!当心骗中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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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找关系“捞人”,小心“骗中骗”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人,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找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找关系“捞人”,小心“骗中骗”

执业格言: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职责。”


部分亲办案例:

1.广东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本案被中央电视台、各省电视台以及各大新闻媒体报道过。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直至一审审判,案件历时一年多,多次依法会见以及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犯、坦白、减少诈骗数额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

2.广东赵某某被控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打掉一个罪名)

赵某某被控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电信”诈骗类案件),赵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本辩护律师二审介入此案,后经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情况得知,赵某某对查获的信用卡根本不知情且也不属于赵某某所有,一审审判阶段,法院不采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指控,最终只认定诈骗罪,并判处了十个月有期徒刑。

3.广东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五天介入此案,在“黄金救援37天”内,依法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了解了涉案情况,并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法律意见,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并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3000多)。最后,在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当事人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4.山东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二天介入此案,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依法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了解了涉案情况,并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法律意见,后撰写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字数长达:24000多),递交给公安机关,后获得公安机关采纳。最后,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28天,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当事人被羁押了28天后,重获自由。

5.广东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六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9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轻判,可以回家与家属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6.浙江王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十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0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得轻判,写这份总结时,当事人已重获自由。

7. 广州姜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姜某某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用于国际运输业务,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后因为货主被举报案发,该案涉案走私物品价值1亿多元,偷逃关税3300多万元。

本律师介入后,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撰写书面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海关。后,海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且该案不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至此,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29天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重获自由。回归社会,继续经营自己的饮食店。

8.浙江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程某某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一年多,后由于某公司开发黄色裸聊app软件平台,公司股东、主管等人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后,认为当事人并不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当事人只是一名普通的财务工作人员,主观上并不知道公司股东、主管及技术人员经营黄色裸聊APP;客观行为上,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后来,本律师撰写多份法律意见书(字数长达:21000多),并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经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当事人在被刑拘了36天后,重获人身自由。

9.广东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徐某某等人因为搭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身体并打砸对方的车辆,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

本律师介入后,认为徐某某主观上并没有与其他人事先共谋随意殴打被害人及其车辆的故意,客观行为上,虽然徐某某借着酒劲踢了一脚被害人的车辆(未造成明显破坏痕迹),但徐某某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律师后来通过约见检察官,当面与检察官进行的面对面沟通,听取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当事人在被刑拘32天后,在2018年农历新年的前一天(农历二十八)释放,开开心心和家人过团圆年。

10.广州晏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晏某某因为与某女发生性关系,后被某女男朋友发现,某女男朋友为此向晏某某索取“赔偿”未果。后来,某女男朋友告知某女母亲,说其女遭晏某某强奸,为此,某女母亲及其男友继续索取赔偿,未果后报警,指控我当事人强奸,至此,一起荒诞的“强奸罪”案件“诞生”。

本律师依法在看守所会见晏某某后,晏某某明确表示与某女是同事关系,晏某某与某女完全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连续多天,多次发生性关系,且发生性关系后,女方第二天还主动送食物给我当事人。从晏某某对本律师阐述的内容以及案件的逻辑关系,本律师判断出这个案件只是一起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并不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案件。于是,本律师亲自前往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经办警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字数:3500多)。收到书面材料的第三天,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了15天后,成功取保候审,获得人身自由。

11.广州程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八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5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程某某拘役四个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实报实销),当事人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开设赌场罪,能够适用拘役,量刑是非常之轻的。所以,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也十分满意有效的辩护。

12.安徽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罪轻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某属于从犯,具有坦白从宽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黄某某获得缓刑判决。

13.浙江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阻击检察院批捕,并变更当事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某某重获自由。

14.广州柳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三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1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等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9日(实报实销),当事人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15.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针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提供有效的辩护,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李某某获得轻判。

16.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获缓刑)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人申请当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后的第二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最后,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陈某某被控抢劫罪一案(轻罪辩护——更改罪名为盗窃罪)

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成功的更改罪名,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到了三年以下,最终陈某某被控盗窃罪,仅判了八个月有期徒刑。

18.刘某某被控抢劫罪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判决,历时仅47天,并且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最低刑期的辩护意见。

19.许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人申请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许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龚某某等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罪轻辩护—轻判)

龚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后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据理力争,最终在检察院阶段,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害财物罪,最终在法院阶段,获法院轻判拘役三个月。

21.李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罪轻辩护—轻判——保留公职)

李某某一审获重判,辩护人在二审阶段才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最终李某某获轻判,并得以保留公职。

22.康某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针对涉案价格的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辩护,最终获法院轻判。

23.杨某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轻罪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介入此案后,认为本案不应该适用重罪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应该适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据此,辩护人提出大量的辩护意见,并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审判阶段,获轻判七个月,“实报实销”。(“伪基站”犯罪案件)

24.覃某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审判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并做了轻判。

25.张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罪轻辩护——拘役四个月)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罪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从犯、未遂、坦白的辩护意见,最终,张某某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6.赖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罪辩护——二审发回重审——跟进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赖某某系被同案犯欧某某蒙骗、恶意陷害,赖某某与涉案毒品无关的合理怀疑,且在案证据无法得出赖某某对涉案毒品可疑物进行占用、加工、贩卖等实质性控制或管理的结论,无法得出其涉案行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结论,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赖某某无罪。

27.邓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认定为从犯)

该案曾引起某领域的轰动,并被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社会关注度极高,涉案人数极广;后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提出了变更轻罪名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依法与检察官当面沟通,获得检察官的赞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官与辩护人进行了沟通,并变更为轻罪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认定为从犯。其实本次的成功辩护,辩护人是从公安阶段就已经开始出具了多份书面的辩护意见,这些书面的辩护意见,为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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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路贷”系列(一):为什么“套路贷”会被认定为诈骗?》;

2.《“套路贷”系列(二):高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高利贷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吗?》;

3.《“套路贷”系列(三):“套路贷”犯罪案件究竟会是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4.《“套路贷”系列(四):“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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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虚构“外汇、期货、期权、原油、贵金属”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如何辩护?》;

7.《借“区块链”技术平台、“虚拟货币”等名义,行传销之实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辩护要点归纳》;

8.《“炒天然气期货”被控诈骗罪,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9.《无罪经典:民间借贷纠纷被定性为诈骗,怎样可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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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属被刑事拘留后,为什么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

12.《刑事案件侦查阶段:37天黄金救援时间的重要性》;

13.《办案实录|诈骗犯罪辩护,成功适用缓刑》;

14.《律师们,看守所会见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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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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