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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类犯罪找律师有用吗,谈谈职务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及对策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16:41:35

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上实行的是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经过地等是案件管辖最通常的根据,属人管辖很罕见。例如,我们很难看见一个户籍地在内蒙,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广东的犯罪嫌疑人,被内蒙老家的公安机关以属人管辖为由立案侦查。

职务犯罪恰恰相反,基本上是“属人管辖”绝对优先,属地管辖基本不起作用的状态。只不过这里的“属人管辖”不是指户籍地,而是工作关系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例如,我们也基本看不见广东的领导跑到北京行、受贿,被北京当地监委立案查办的情况。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扫门前雪”“自家管好自家人”,管辖权一般来说都不会出错,也不会产生争议。但有一些岗位,尤其是国有公司、企业,和一些条状机关、事业单位(例如新华社),他们的主管部门在北京,分支机构、分公司又多在地方,对于地方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人员来说,他们的工作关系在地方,管理权限又在主管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发生地也在地方,那么对于这类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管辖权就会涉及主管部门和地方监委之间管辖权的认定问题。例如,中石油各地的子公司内部的领导们,一旦涉嫌职务犯罪,就涉及到底是由中石油内部的监察机构调查,还是由当地的监委调查的问题。

谈谈职务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更为复杂的是,对于地方监委获取这些分支机构、子公司工作人员管辖权以后,调查中发现了总公司、主管部门本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问题,又该如何获取管辖权?

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由地方监委和主管单位监察机构协商确定管辖权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明确“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

前款规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由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察委员会。

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前两款规定案件,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

谈谈职务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地方监委和主管部门监察机构都具有管辖权,一般来说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优先管辖。但对于一些涉嫌严重的职务犯罪的案件,主管部门的监察机关基本上不具有能够留置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只要主管部门的监察机关同意让权,地方监委就可以自动管辖。不需要经过他们共同的上级监委(即国家监委)指定管辖

当然,地方监委与主管部门监察机构商定,必须是省一级地方监委出面来商定,并不是一个县、一个地级市的监委就可以出面代表一个地方的监察机关来与某一个主管部门监委对接。

发现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只有通过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才能获取管辖权

有没有隶属关系,就是看该监察对象的工作关系在不在当地、主管部门是不是当地单位。如果都不是,哪怕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当地,也不能认为有“隶属关系”。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商请立案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已经查明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谈谈职务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可见,一个监察机关,在没有“属人管辖”连接点的情况下,即便发现了监察对象的职务犯罪线索,哪怕该犯罪就发生在当地,要想获取管辖权,就必须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对于这类案件,不是地方监委和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私下商议一下,就可以把管辖权交给地方监委,必须报请国家监委审核批准后指定管辖才可以。

职务犯罪的管辖权说到底,是一个权力分配问题。对于主管部门在中央,工作关系在地方的监察对象,或者不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管辖涉及各机关、各部门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权限,在跨区域、跨部门的情况下,甚至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与普通刑事案件涉及的管辖权问题有截然不同的政治高度。对于职务犯罪来说,管辖权出现了问题,是致命问题。

谈谈职务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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