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要点
一、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责任形式
本罪确定故意犯罪,也不至于造成处罚漏洞。一方面,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没有必要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然,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比较复杂,所以,不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具体结果有确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三、相关司法解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辩护要点
1.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包括执法机关和人员都要有资格.这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查询解决.
2.收集样品的点位,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取样点位有明确要求,要在“外环境”排放才构成污染环境。
3.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规定,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则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这是有区别的.收集点位的不同,意味着监测结果也不同.辩护律师一定要到排污现场弄清楚排放情况,才能有针对性质疑监测报告.
4.收集样品的程序也有专门的要求,像容器的选择清洗,收集设备的污染预防,瞬时采样和不稳定釆样的要求,釆样液位的选择,样品的盛装,保存,运输,同一性,接收,检测等等.
5.隐蔽排污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6.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五、案例探析
法院认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杨林、马英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黑山县沟建砖窑土法炼油,从废旧袋皮某(装过污油、原油等塑料材质的袋子)中提取燃料油出售并获利,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直接排放到大气、土壤中。被告人魏忠宝在明知杨林、马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杨林和马英寻找炼油场地、存放废旧袋皮某场地及建厂工人等,被告人魏忠宝因此获利人民币20000元。2020年3月,被告人杨林得知出售给其袋皮某的上家“出事”,被告人杨林、魏忠宝将存放于红曹村炼油厂内剩余未处置的废旧袋皮某运输至八道壕镇原棉麻烟厂院内。2020年3月26日,魏忠宝告知杨林、马英环保部门对存放在原棉麻烟厂院内的废旧袋皮某拍照、取证,杨林、魏忠宝、马英三人又将存放在原棉麻烟厂的废旧袋皮某转运至北镇市沟帮子镇原绿地米业院内。2020年3月27日,黑山县公安局将存放于北镇市沟帮子镇原绿地米业院内的涉案废旧袋皮某扣押。经黑山县环保局称重,查获扣押的废旧袋皮某重量为214.52吨。经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废旧袋皮中含有的二氯乙烷、三氯乙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的检测结果换算成物质总含量为0.189%,超过《危险废物鉴别部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的致癌性物质的总含量0.1%的标准限值。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林在北镇市沟帮子镇家中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马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魏忠宝在八道壕镇经抓获归案。另查明,涉案的含油危险废物已由北镇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辽宁星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依法处置。被告人杨林、马英为此花费危险废物处置费人民币76656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林、马英各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魏忠宝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并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林、马英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废旧袋皮某中提取物质作为燃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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