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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用不用签署协议,误导他人签合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13:38:31

合同是如今社会各方进行交易往来的一个标志性凭证,也是很多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各方发生争议的文书,合同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如何起草合同、尽最大限度维护签订者权益、避免日后纷争就尤为重要。今天,笔者就合同起草的注意事项发表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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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实合同签订主体身份

合同中首先应列明签订主体的身份,公司要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则是列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这是合同的必备项,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知道列明身份却因为大意没有对合同签订对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合同签订方并不是合法的签订主体,如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为后续主张合同权利包括诉讼造成较大困难。

二、 重视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一般位于合同具体条款前,对于合同签订背景、合同签订主体的大概情况进行列明,这个条款常为合同签订方所忽视,虽然实践中是否对鉴于条款进行解读对有些合同纠纷并没有重要影响,但是在合同签订内容模糊或对于条款内容理解有较大分歧时,鉴于条款有时就起到很大作用,能帮助法官、律师更好地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和条款约定要达成的某种程度的意义、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

三、 权利、义务条款

合同签订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签订方通常较为重视的条款。在拟定各方权利、义务内容,如标的物、给付行为内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时应尽量详尽、语言精炼、无冲突,语义明确、具体,同时要有兜底条款。

四、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就是免除合同签订方的合同责任或者对合同签订方承担的合同责任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条款。免责条款的约定要注意避免使其成为无效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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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也是合同中相当重要的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直接决定了能对合同签订方产生多大威慑力及守约方如何向违约方主张因被违约产生的权利。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具体,违约金是经常出现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限制,实践中有约定合同标的额20%、30%的,也有的约定具体金额的。我代理的多个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违约金部分,北京法官多数认为违约金的主张应该以一方发生的损失为限,如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则守约方损失则为资金占用损失,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比如合同标的额30%时,法官最多会按照合同标的额*4*lpr进行支持。

六、 管辖法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当然,即使可以约定,也是有限制的,要约定与合同有实际连结点的法院,而有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了管辖法院就不能再进行约定。实践中,我代理的一些案子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合同履行没有关联即使立案了,开庭的时候法官发现后也会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进行管辖。所以合同签订方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候要注意约定在与合同有实际连结点的法院,如签订方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等。

以上是笔者结合代理案件经验对合同起草中注意事项进行的心得分享,其实合同每个条款的起草都是有很多门道的,负责的律师也都会对客户的合同结合客户实际进行深入地研究的,修改的合同满是律师心血,笔者只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对精简的心得分享、期待与大家进行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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